1 John 5: 14~17

约翰一书 5: 14~17

14 我们若照祂的旨意求什么,祂就听我们,这是我们向祂所存坦然无惧的心。15 既然知道祂听我们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们所求于祂的,无不得着。16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上帝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17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

经文概论

约翰写他的约翰一书就像他所写的福音书一样,在他总结之后,他继续有他的后记或称附笔。无独有偶,两个总结都是非常之相近,关乎人永恒的去向。约翰福音以20:31为总结,约翰一书以5:13为总结:

约翰福音20:31 但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

约翰一书5:13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上帝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

约翰福音的后记是21章,而约翰一书的后记是5:14-21。今天的经文是后记的前半部分。首先约翰再一次的确保他在3:21-22所写有关上帝是聆听我们的祷告:

约翰一书3:21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上帝坦然无惧了。3:22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

约翰的确保是可以从今天的经文14-15节看到的。只是他继续指出这应许是不包括那些犯了至死的罪的人。所以他鼓励肢体间彼此的祷告只限于为那些犯了不至死的罪的人。那么什么是至于死的罪呢?这也是今天查经的一个主题。

14-15节解读

记得我们在查考3:21-22时,我们总结了上帝是喜欢听祷告和祈求。因为上帝已经预备了比我们所求更好的东西等着我们去领取,只是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白我们所求的不是最好,所以对我们来说第一步是要明白上帝的旨意,也就是明白什么是对我们是最好的。然后把自己的想法和所求的放下继而迎接祂所预备的。这样的理解带给我们亮光去了解“按照上帝的旨意求什么,祂就听我们”。

坦然无惧

只是约翰继续的进一步的分析说“这是我们所存坦然无惧的心”。其实约翰在本书中曾经三次使用“坦然无惧”,这是第四次了:

2:28 小子们哪,你们要住在主里面。这样,祂若显现,我们就可以坦然无惧;当祂来的时候,在祂面前也不至于惭愧。... 3:21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上帝坦然无惧了。... 4:17 这样,爱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我们就可以在审判的日子坦然无惧。因为祂如何,我们在这世上也如何。

约翰认为信徒的“坦然无惧”包括面对主的再来、日常生活在上帝面前、面对将来的审判、和今天的经文(14节)在上帝面前的祈求。为什么信徒祈求是坦然无惧呢?我们有没有害怕我们的祈求会出错呢?怎样的求是坦然无惧呢?

原来“坦然无惧”的原文parresia的原意是言论自由的意思,后来才发展为对事情的“坦然无惧”。在上帝面前人是有言论的自由,因为他赋予人类有自由意志。既然上帝让人有言论自由,祂也必聆听我们的祷告和祈求,而我们也没有必要害怕在祷告时有错误的祈求了,尤其是我们这些在耶稣基督里已经蒙上帝称为义的人。

所以我们不要错解14节而认为上帝把祷告分为两种,合乎祂旨意的祷告祂就聆听,放在一处等候发落,不合乎祂旨意的就扔进垃圾桶去。相反,上帝因为给人自由意志的原因而绝对不会小看任何一个祷告;祂必聆听一切的祷告。

在极权的制度下是没有言论自由;在假民主制度下的言论自由是你讲你的,当权者是不会听的。只有在上帝的国度里,也是真正爱自己子民的上帝才会听他们对祂所说的话。

听与给

只是我们要知道,“听”不代表“给”,“给”也不一定是按我们所求的给,因为上帝可以给比我们所求的更好东西于我们。至于不给,这是有很多和不同的理由,比如不合乎情理的妄求是得不着的:

雅各书4:3 你们求也得不着,是因为你们妄求,要浪费在你们的宴乐中。

约翰在他的写作里指出祷告蒙应允有最少3项条件:

约翰一书3:22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

约翰福音15:7 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

约翰福音14:14 你们若奉我的名求什么,我必成就。

这3项条件的第一项是遵守祂的命令。我们不要误以为这是一项交易,只要我们遵守主耶稣的命令并行祂所喜悦的事,我们求什么就必得着。因为这样的买卖没有把所求的包括在祂的命令和喜悦之事之下。如果我们一切所做的也包括了我们所求的事情,我们所求的也必在祂的命令和祂喜悦的事之下了。

第二项的条件是当我们常在祂里面,祂的话语也常在我们里面,我们所求的也必定不会离开祂和祂的话语。当我们与基督越接近,我们就越懂得正确的祷告,我们被蒙祷告得应许越近了。

最后一项的条件也是终极的考验。奉主耶稣的名祷告其实就好像我们问主和我们自己一个问题:“主呀,求你因为你的缘故和你的名的缘故赐给我们这些东西”!我们要这些东西干嘛呢?如果祈求动机不对,我们能否过得了自己这一关呢?

按照以上的条件来祈求,我们不但不会落在妄求中,我们的祈求也必自然而然地按着上帝的旨意求。再加上上帝赋予我们言论自由并且也不小看我们的祷告的因素,我们必然会以赤子之心,坦然无惧来到祂面前祈求。所以按着上帝旨意的祷告和祈求是我们的福分,是上帝爱祂子民的缘故,不是独裁或者特定只为祂自己而设。

所以主耶稣在教导我们祷告时,祂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马太福音6:10)。祂并非说:“愿你的旨意改变”。主耶稣的教导和祂本身的祷告是贯彻的,就算祂在客西马尼园预备明天就要上十字架来承担整个人类罪孽的时刻,祂的祷告依然是“...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C. H. Dodder对祷告的结论是“祷告不是我们雇请了无所不能的力量来满足我们的欲望,而是放下我们的欲望并且改道来迎合上帝的旨意”。A. E. Brooke甚至认为约翰祷告的思维只在于如何获取上帝旨意的渠道。

约翰在这两节经文里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挑战,就是我们是否愿意修改我们的祷告:从向上帝索取到改为问上帝祂要什么;祷告不只是说话,更重要的是倾听上帝的声音。

16-17节解读

从表面上来看,约翰的论调好像有点矛盾。他在15-16节说我们的祷告是无不得着,但到16-17节却告诉我们有些祈求是白费心机的,因为为那些人犯了至死的罪的祷告是上帝不听的。其实不然,因为15-16节清楚的指出祷告必须要按着天父的旨意求,就必得着。所以他在16-17节使用了两个例子来指出什么是上帝所喜悦的祷告和不是上帝旨意的祷告。为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而祷告是蒙上帝的喜悦,所以上帝必定会拯救此人并赐给他永恒的生命。只是那些犯了至死之罪的人,约翰就不鼓励信徒为这些人祷告,相信约翰的意思是指为这样的人祷告是不合乎上帝的旨意。

从约翰的看法,我们认识到上帝做事情是有一定的界限。当人犯罪到一个程度超越了这界限,上帝的救恩就再没有了。这是我们可以从17节看到的,因为约翰说虽然一切的罪都是不义,只是在众罪当中是有分轻重的,有些是导致死的罪,有些是不至于死的罪。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总结,我们在下面的探讨处处可见。但是界限是如何划分的呢?我们无从考证,约翰也没有交代,他甚至没有直接指出什么是至死的罪。只是圣经的确有列出至死的罪,这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

代祷

在分析这两节经文时,我们知道约翰并没有阻止信徒彼此的代祷,相反,他是鼓励信徒彼此祷告是重要的。只是为犯罪的肢体祷告时,他期望只专注于没有犯至死之罪的肢体,不是那些犯了至死之罪的人。

祷告既然是按照上帝旨意祈求的话,上帝肯定不止关心单一某人,祂关注所有属祂的人,所以祷告从来不是一件自私的事,祷告时也要纪念其他人。保罗也有类似的教导:

提摩太前书2:1 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2:2 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2:3 这是好的,在上帝我们救主面前可蒙悦纳。2:4 祂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

保罗把代祷推广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他要求提摩太为世人,为君王和在位的祷告。他清楚地表明这是我们在救主面前蒙悦纳的途径,也是上帝的旨意。除了为他人祷告,他也要求信徒为他祷告:

帖撒罗尼迦前书5:25 请弟兄们为我们祷告。

除了保罗以外,希伯来书作者也有同样的要求:

希伯来书13:18 请你们为我们祷告,因我们自觉良心无亏,愿意凡事按正道而行。13:19 我更求你们为我祷告,使我快些回到你们那里去。

主耶稣的半个弟弟雅各也教导我们为病危的肢体祷告:

雅各书5:14 你们中间有病了的呢,他就该请教会的长老来,他们可以奉主的名用油抹他,为他祷告。5:15 出于信心的祈祷要救那病人,主必叫他起来;他若犯了罪,也必蒙赦免。

只是我们常常只留意到人身体的健康,很少留意到人灵里的软弱。其实为一个人的灵魂祷告是最为重要的。有什么比一个人得着永生还重要呢?所以我们更应该为人灵魂的健康而祷告。

只是为人祷告不是最末的事,相反,这是最初的事,因为祷告过后,也是上帝开始做事的时候,很多时候祂需要同工,桥梁,媒体为祂所用,好使祂能够同时造就多人,而代祷者获选的机会通常都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第一个责任是向上帝祷告并且寻求祷告得应许。之后,很多时候都是我们对此人说话和做事的时候了。我们不应该只是向上帝谈及此人,我们更应该向此人谈及上帝并且透过服侍人来服侍上帝。

至此我们明白了祷告的原则,如今让我们探讨祷告的沮丧和挫折。假如你为一个病人祷告,但他同时不按医生的指示,你会沮丧。当我们代祷,上帝开始工作,比如鼓励此人,对他有要求和警告,甚至提供他选择。可惜的是,包括上帝在内,没有人可以违反上帝给人的自由意志。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善用上帝给我们的自由意志而失去很多的福分。当这样的情况延续下去的话,这人可能已经进入了至死的罪的范围了。

至死的罪

在没有探讨什么是至死的罪之先,首先让我们探讨什么是死。死分两种,肉身的死和灵魂的死。有没有留意到约翰采用的名词“死”而并非是“死亡”。我们可以说“死亡”是一般人所用的名词,它代表着一个人肉身的死亡,就是人的肉身和灵魂分开的时候。而这里约翰所说的“死”其实是指永恒的死亡,这样的人虽然“死”了,但其实是永远的活着在死的光景里,是在地狱了永远活着受苦。以这两种的死作为犯罪的惩罚都可以从圣经里找到。

罪招致肉身的死亡

这种惩罚在旧约里常常看见。当人犯了一些对整个以色列民有严重影响的罪时,一般都会被判这样的刑罚,我们很容易从旧约里找到这样的律法和案例,比如上帝击杀亚伦的两个儿子拿答和亚比户,因为他们献上没有吩咐的凡火(利未记10:1),还有伸手扶约柜的乌撒(撒母耳记下6:6-7)。这样的刑罚在新约虽然不是这么普遍,但依然存在。比如保罗在讲述主餐时就发生过:

哥林多前书11:29 因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11:30 因此,在你们中间有好些软弱的与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注:“死”原文作“睡”)。11:31 我们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于受审。11:32 我们受审的时候,乃是被主惩治,免得我们和世人一同定罪。

上帝因为哥林多人藐视主餐,以至不少人软弱与患病甚至死的也不少。只是这样的惩罚不至于永恒的死,因为32节清楚指出这些被罚的信徒没有和世人一样的定罪,他们依然还是有永生。其次保罗也论及一些应当被教会开除的人们,他们的境况也是同样的糟糕:

哥林多前书5:1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5:2 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5:5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哥林多教会里有些人犯了严重的罪项却没有悔改,同时教会对这样的事情无动于衷而很可能导致这些人不但不悔改,相反而见本加利。这是可以从保罗主张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旦而看得出来。把信徒逐出教会就是开除他们的会籍,只是第5节告诉我们保罗的主张不只是对当事人的惩罚,使他们的身体败坏,但其背后的另一个理由是要保住这个人的灵魂以至最终得救。此外使徒行传也记载了一对夫妇因为欺哄圣灵而死于非命:

使徒行传5:3 彼得说:“亚拿尼亚,为什么撒但充满了你的心,叫你欺哄圣灵,把田地的价银私自留下几分呢?5:4 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吗?既卖了,价银不是你作主吗?你怎么心里起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上帝了!”5:5 亚拿尼亚听见这话,就仆倒,断了气。听见的人都甚惧怕。... 5:9 彼得说:“你们为什么同心试探主的灵呢?埋葬你丈夫之人的脚已到门口,他们也要把你抬出去。”5:10 妇人立刻仆倒在彼得脚前,断了气。...

这次的情况没有像前面的两处经文这么清晰。经文只交代了肉身的死,至于有没有被判永恒的死呢,这就难说了。有人认为有哪一个基督徒在他的信仰道路上没有欺哄过圣灵呢?只是他们连肉身都没有死去,亚拿尼亚夫妇怎么可能被判永死呢?如果真的要判永死的话,岂不是所有的信徒都要被判永死吗?至于他们肉身马上的死去来得这么突然是因为当时教会刚刚建立,正在处于关键时刻,就有如拿答、亚比户、乌撒所处的关键时刻一样,所以才有这样的极刑发生。当然也有人认为要视乎这对夫妇的欺哄圣灵到一个什么地步,如果是与亵渎的程度一样的话就会被处永死了。

以上所探讨的只不过是人犯罪后以肉身的死亡为惩罚,但有足够的迹象使我们相信他们的灵魂还是有机会得救。我们不相信这就是约翰所说的至死的罪的惩罚。相反,人的灵魂是非常之宝贵的,人还有什么比灵魂得救还重要呢?如果人爱一己的私欲到一个程度甚至愿意以灵魂的得救来换取的话,这人的光景在上帝面前是如何呢?

罪招致灵魂的死

“至于死的罪”在希腊原文的意思是指向死亡的罪;如果人坚持继续犯这罪,其结果是死亡。这样的罪,可怕的不是罪的本身,而是其结果,就是那终极的地方,地狱。让我们看圣经关于这样的罪之例子。

圣经里有一种罪可以称为背叛或者判教罪。耶稣曾经说过:

马太福音10:32 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10:33 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

初代教会备受迫害,所以在当时有一种很强烈的神学思想认为如果信徒被迫害时为求自保而不认自己是信耶稣的话,他们的下场就是失去永生,因为耶稣说在人面前不认祂的,祂在天父面前也不认此人。但是我们都知道使徒彼得也经历过不认主,不是一次,而是三次之多。只是事情还没有发生之前,耶稣已经早就为他祷告:

路加福音22:31 主又说:“西门!西门!撒但想要得着你们,好筛你们像筛麦子一样;22:32 但我已经为你祈求,叫你不至于失了信心。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弟兄。”

最后彼得岂不是被基督完全的改变过来吗?我们的主是知道和理解我们的软弱。当然也有人认为彼得跟今天的信徒不一样,因为当彼得不认主时,那时他还没有圣灵的内住,而我们都有圣灵的内住并感动。这样的论证是不足的,犹大岂不是与彼得同时代的人吗,耶稣没有给他机会吗,他岂不是也是使徒吗?相信他们之间最大的分别是在于他们里面有没有悔改的心。从彼得后来的表现清楚看到他的悔改,而犹太却是有悔没改,所以自杀去。此外也要看他们是否已经跨越了上帝所定的界限没有。当然,只有上帝才知道。

除此以外,初代教会还有另一种的说法认为人受洗以后所犯的罪是不可以被赦免的。他们认为洗礼把过去的罪洗干净,只是洗礼后所犯的罪是不获赦免的。他们的根据是:

希伯来书6:4 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分、6:5 并尝过上帝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6:6 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上帝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地羞辱祂。

初代教会常常以“蒙光照”代表洗礼。这样的想法我们当然是不同意,尤其是这样的想法必然带来一种恶果,就是除非再没有办法拖延下去,信徒绝对不愿意尽快洗礼。其实我们知道这段经文所指的是判教罪,就是那些已经尝过基督信仰好处的人最后依然不接受基督。他们或许是什么都不信又或者接受其他信仰或者异端。这段经文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的地方是在于这样的人是一开始到底有没有信基督。尽管如何,这样的罪可说是至于死的罪,因为他们已经跨越了上帝所定的界限了。

犹太人把罪分为两种,(1)不知不觉地或者不是故意犯的罪,和(2)无知地或者愚昧地犯的罪,比如在激情之下成了脱缰之马,是人在此情此景时难免发生的事。其实这样的分类是不足的,因为人犯罪有很多并且有个别的因素。但无可否认,有些罪是在于人心横梗和傲慢之下而犯的,是有预谋,在理性里清楚明白这是错误的,但完全被自我的欲望下所掌控,是在处心积虑下所犯的罪。比如魔鬼,牠明明知道上帝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但牠的欲念就是要超越上帝。牠犯了这种罪,必然招致牠灵魂的永死,这是启示录清楚的交代。所以这样的罪肯定是至死的罪了。

此外耶稣也曾经对法利赛人这样说过:

马太福音12:31 所以我告诉你们: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12:32 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

耶稣说这段话的背景是因为法利赛人明明知道耶稣是靠着圣灵赶鬼,因为连众人都看出祂是大卫的子孙,只是法利赛人却硬着心说耶稣是靠鬼王赶鬼和行神迹:

马太福音12:22 当下,有人将一个被鬼附着、又瞎又哑的人带到耶稣那里,耶稣就医治他,甚至那哑巴又能说话,又能看见。12:23 众人都惊奇,说:“这不是大卫的子孙吗?”12:24 但法利赛人听见,就说:“这个人赶鬼,无非是靠着鬼王别西卜啊。”

当很多的事实摆在人的面前,有足够的证明耶稣就是主,而人也从心底里明明知道耶稣就是基督,但却是依然的硬着心说不承认的话,这样的人其实心里已经做了最终极的决定,不管面对的是什么事实,他们决定坚决地否定到底。这人已经在没有回转的机会了,所以耶稣说这样的人明知是圣灵的作为依然否定硬说是鬼王的作为,这样的人就如大江东去不可以再回头了。这样的人就是犯了至死的罪了,因为他们已经越过所定所定的界限了。

此外还有旧约里的法老王和新约里害死耶稣的祭司长和长老们。他们的心境到底是如何呢?比如法老的心硬,他明明看出摩西的作为对他发出警告,但他依然不让路。他的心态是像魔鬼撒旦一样明知道上帝就是上帝呢?还是他从一开始就已经做了决定就否定不信摩西的耶和华就是上帝呢?前者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后者是因为他不存谦卑的心,所以他会坚持他起先的决定,以至坚持下去不让路给摩西的上帝。在他的心里,他从来不相信耶和华就是上帝。这样的罪也必然回不了头的至死的罪。这罪最大的罪魁是因为他不谦卑。

上面所讲的两种罪,虽然一种是知道上帝的存在,但却要自己超越上帝为上帝,另一种却是不肯承认上帝是上帝的横梗心态。但这两种罪都是出于一己的私欲,分别是前者是出于私欲与理性的结合,后者是出于私欲与感性的结合。前者比后者更为可怕,因为前者是以理性分析后明白自己处于错误的光景中单依然透过深思熟虑的谋划,决定与上帝作生死斗。后者可能只是出于愚昧的固执,不使用理性来分辨,或者他的理性分析出了乱子,又或者只用感性一厢情愿地相信自己的抉择。前者是更可怕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经过理性的分析后并且知道自己的不对但依然要不择手段地偏行己路。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我们思考的就是先假设有两种罪人。第一种人是他犯罪是违抗了他的意志。他是不想犯罪的,但是由于忍受不了试探和引诱而犯罪。对他而言,他不否定他有选择,只是他好像“被逼”去犯罪一样。第二种人是他明知故犯的,是定下了他的目标来走自己的路,有点像上一段所分析的那种人。

其实这两种人在开始时可以是同一个人。试想每一个人在第一次犯罪时,他可能是畏縮,犹豫不定和害怕。当他犯罪之后,他会后悔,责备自己,伤痛等等。只是他继续地以轻率和漫不经心的态度来对待同样的试探和引诱的话,他不但会再次的犯罪,他每次的犯罪必然越来越容易了。他的罪恶感,挫败感,厌恶感,后悔感也会越来越弱,而最终他甚至可能编织谎言来欺骗自己而相信自己无需要承受任何的后果了。当人依然有罪恶感,悔改依然有望,被赦免的机会依然。只是当人继续地陶醉在罪中,蓄意地犯罪的话,他其实正在迈向永死,因为悔改的可能性离他越来越远了。这又是另一种的至死的罪了。

相信还有一种至死的罪,就是约翰写这书的真正目的,就是对付那些敌基督,假先知,和假师傅。从他们的行为,分裂教会,把人带走(2:19)等等,他们已经越过不可能悔改的鸿沟了,他们只有继续迷惑他人和自己,用增加人数来确定自己的信仰是对的。导致他们这样的光景是因为他们一直以来的硬着心不谦卑下来听使徒的劝勉,继续不相信耶稣是道成肉身的基督,不相信耶稣是百分之百的人的同时也是百分之百的真神上帝。他们也是跨越了上帝所定的界限了。

总结

今天的经文从正面来看,14-15节更正了我们对祷告的态度,让我们知道祷告如何得蒙垂听;16-17却节指出了代祷是重要性。从反面来看,我们认识到什么是至死和不至死的罪。基本上,至死的罪是人的私欲已经进入了一个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就好像寓言故事里的主角把灵魂卖给魔鬼一样,再没有回头的机会了。

在结束这次的分享时,让我提出一个比较少有的看法,就是约翰是否在警告读者不要去犯一个不可能发生的罪,至于死的罪。他虽然警告这种罪是非常之严重,但对真正属基督的人来说,这是不可能发生在他们的身上。约翰他曾经说过:

约翰福音6:39 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 17:12 我与他们同在的时候,因你所赐给我的名保守了他们,我也护卫了他们;其中除了那灭亡之子,没有一个灭亡的,好叫经上的话得应验。

既然没有一个属祂的人会被掉丢,这样至死的罪又怎么可能会发生在真正的信徒身上呢?但我们会问既然至死的罪不会发生在真正的信徒身上,约翰讲述这至死的罪又有什么意义呢?有的,虽然事情不会发生但不代表人就没有义务去遵守不犯这样的罪。比如当耶稣还是婴孩的时候,约瑟奉命带耶稣去埃及避难:

马太福音2:13 他们去后,有主的使者向约瑟梦中显现,说:“起来!带着小孩子同祂母亲逃往埃及,住在那里,等我吩咐你,因为希律必寻找小孩子,要除灭祂。”

试想如果约瑟抗命不去埃及,难道耶稣就必定被希律除灭吗?当然是不可能,只是作为上帝的子民的约瑟,他依然要遵守上帝的吩咐。其实同样的事情也发生过在皇后以斯帖的身上,当末底改要求以斯帖出面帮助犹太人的时候:

以斯帖记4:13 末底改托人回复以斯帖说:“你莫想在王宫里强过一切犹大人,得免这祸。4:14 此时你若闭口不言,犹大人必从别处得解脱、蒙拯救;你和你父家必至灭亡。焉知你得了王后的位分,不是为现今的机会吗?”

经文清楚让我们看到,就算以斯帖不出手,上帝必有其他方法让祂的子民得救,只是以斯帖就有祸了。

相信这样的看法既告诉我们有当负的轭,这是我们的责任。但主耶稣早就告诉我们祂的轭是轻省的:

马太福音11:28 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11:29 我心里柔和谦卑,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这样,你们心里就必得享安息。11:30 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