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女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
二、婚姻制度的設立乃為夫妻的互助,按正道生兒養女,繁殖敬虔的人類,增加教會聖潔的後裔,并防止污穢不潔。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斷而表示同意的各種人都可以結婚,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當在主裡結婚。所以承認真正改革宗信仰的人,不應與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結婚。敬虔的人不可因為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結婚,而同負一軛。
四、不可在聖經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親等內結婚,此等亂倫的婚娶不能因人為的律法,或雙方的同意就成為夫婦同居的合法婚姻。若鰥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親屬,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近的親屬,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親屬一樣。
五、婚約之後所犯的通姦或淫行,如在結婚之前被發現,清白者的一方有解除婚 約的正當理由。結婚後犯姦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
六、雖然人的敗壞傾向於處心積慮用不正當的手段,把上帝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但除了姦淫或教會與政府官員無法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沒有解除婚約 的正當理由。離婚當遵照有次序的手續公開進行,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