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

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為福音之下的信徒付上的代價,使他們獲得自由,這自由包括(1)脫離罪的轄制、上帝定罪的忿怒、道德律的咒詛;(2)脫離這現今邪惡的世界、撒但的綑綁、罪惡的轄制、苦難的殘害、死亡的毒鉤、墳墓權勢的囂張、永遠的定罪;(3)可以無拘無束來到上帝面前,順服上帝,並非出於奴僕的心仍舊害怕,乃是出於兒子愛父的心,甘心樂意順服。律法之下的信徒也同樣享有這一切的權利;但在新約之下的基督徒有更多的自由,可以脫離猶太教會必須服從之禮儀束縛,更坦然無懼來到施恩寶座前,與上帝自由之靈有交通,這交通比律法之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更完全。

二、惟獨上帝是良心的主,在信仰或敬拜的事上,要使人脫離一切與聖經相離或相悖之人的道理與吩咐,所以如果有人違逆良心去相信人的道理,聽從人的吩咐,就是出賣良心的真自由;若有人勉強別人接受不明確的信仰,要人絕對盲從,就是毀滅良心的自由,也是毀滅理性。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為藉口而實際犯罪,或心懷私慾的人,這樣做正是破壞基督 徒自由的宗旨;所謂基督徒自由的宗旨,就是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終身在祂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祂。

四、因為上帝所命定的權柄,和基督付代價所換得的自由,並不是要讓人彼此毀壞,而是要互相維持,彼此持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藉口,反抗國家或教會任何合法的權柄,或合法執行權柄的人,就是反抗上帝的命令。人所發表的意見或支持的行為如果違反(1)自然的光,(2)已知道有關信仰、敬拜、做法的基督教原則,(3)敬虔人的權柄或是任何錯謬的見解與做法,不管是本質錯謬,或是在發表的意見或支持的方式上有礙基督在教會所設立的外在平安與次序者,均可受教會的譴責,並經由國家執政者的權柄合法地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