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帝使人的意志有「自然選擇的自由」,是不受強迫的,不受任何本性上絕 對的影響決定向善或向惡。
二、人在無罪的狀態一中有自由與能力立志行善,得上帝喜悅,但人處於這狀態是可變的,所以可能從其中墮落。
三、人墮落後在有罪的狀態二中,已經完全不能立志向任何「關乎得救的、屬靈 的」善;所以他既是一個屬血氣的人,與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己的心,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
四、當上帝使罪人歸正、並把他遷入恩典時的狀態三中,他原本在罪的權勢下, 受本性的捆綁,現在就得以脫離這綑綁,並單單藉著上帝的恩典,使他能自由選擇立志行屬靈善事﹔但他因為還有殘餘的敗壞,所以立志既不完全,也不專一;他脫離綑綁只到這個地步,仍可能立志行惡。
五、人的意志惟有在榮耀狀態四中,才會被上帝造到「完全自由,單單向善,不會再改變」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