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的起誓乃是宗教敬拜的一部分,在正當場合的時候,起誓者嚴肅地呼求上帝,為他所宣述、所承諾的作見證;並按照他所起誓的真偽來施行判斷。
二、人只當用上帝的名來起誓,並當存完全聖潔與敬畏的心來使用。因此,人若用那榮耀可敬畏的名虛偽地或輕率地起誓,或用別的名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然而,在舊新約聖經中,有關重大事件的起誓是為上帝的話語所認可的;有關此類事件若有合法權威的命令,需要起誓,就當遵行。
三、凡起誓者要正當考慮此嚴肅行為的重大性,而且只當宣述內心所十分確信為真實的事。除了那善良而正當的事,而且自己相信為善良而正當的事,又能而且決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當以起誓來約束自己。然而關於善良而正當的事,若拒絕合法的權威所命令的起誓,乃是罪。
四、起誓當用淺顯易懂的通常話語,不可用雙關語,心裡也不可有所保留(即心中另外保留某種意思與所言者相違)。不可用起誓使人犯罪,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一旦起誓,即使起誓者會因此受虧損,也必須履行;就是對異端者或不信者起了誓,也不可廢棄。
五、許願與帶應許的起誓性質相同,當用類似的宗教敬虔態度來許願,而且要以同樣的誠實來履行。
六、除了向上帝以外,人不可對任何受造之物許願。許願若要蒙悅納,就必須出於信心與義務的良心,為所蒙的憐憫感恩,或為已得著所求的感謝,藉此更嚴格約束自己,在適當的範圍與期間內履行應盡的本分或其他的事。
七、人不可起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妨礙《聖經》所吩咐的本分、行超過自己能力的事,或行上帝未應許、也未賜能力去行的事。從這幾點看來,羅馬天主教修道者許願終生獨身、自願貧困、服從,都與「追求更高層次的完美」無關,反而成為迷信與犯罪的陷阱,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