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雖然自然之光 (light of nature)、上帝的創造、 護理工作彰顯上帝的善良、智慧、權能,叫人無可推諉,卻不足以使人認識上帝及其旨意,以致得救。所以上帝願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向祂的教會啟示,並向教會宣佈祂的旨意;之後為了更加保守、傳揚真理,更加堅立、安慰教會,抵擋肉體的敗壞、撒但與世界的惡意,就把這些全部記載下來,因此《聖經》是最必需要的,因為上帝先前啟示祂旨意給祂百姓的方法,現在已經不再有新的啟示了。
二、 稱為《聖經》,或「記載下來的聖言」的,包括舊、新約全書,即舊約39卷,新約27卷 (書卷名從略)。這些書都是上帝所默示的,作信仰與生活的準則。
三、 通稱為「旁經」的各卷書,不是上帝的默示,所以不屬《聖經》正典,在上帝的教會中沒有權威,不能認為它高過其他人的著作而使用。
四、 我們應信服《聖經》的權威,這權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證,乃完全在乎上帝(祂自己就是真理)。上帝是《聖經》的作者,所以我們應當接受《聖經》,因為《聖經》是上帝的話。
五、 我們可能受教會的見證的感動與影響,因而高舉聖經、敬重《聖經》。對《聖經》屬天的性質、 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一致、整體的要旨(將一切的榮耀歸給上帝),人類惟一得救之道的完整彰顯,和其他許多無比卓越、全然完美之處,都足以證明《聖經》本身就是上帝的話。雖然如此,最讓我們完全確信《聖經》無謬真理與屬上帝權威的原因,是聖靈在我們心中作見證,藉著上帝的話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證,也與上帝的話在我們心中一同作見證。
六、 上帝全備的旨意,與上帝自己的榮耀、 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有關的一切必要之事,《聖經》都明明記載,或是可以用正當且必要的推論,從《聖經》引申出來。 所以無論在任何時刻都不可加添;無論是藉著「聖靈的新啟示」,或憑人的遺傳,都不能加添《聖經》的內容成為最高權威。不過我們承認:(1)除非聖靈在我們裡面光照我們,否則我們對《聖經》啟示的上帝全備旨意,即使有某種程度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也不足以使我們得救﹔(2)有時候上帝和教會行政,也與人類的行事為人原則有相通,這時我們就應該用人的「自然之光」、基督徒的判斷、按照《聖經》的一般規則(這原是我們應該一直遵守的)來規定有關敬拜上帝、教會行政的相關事務。
七、 《聖經》的內容並不是每個地方都同樣清楚,也不是對每個人都同樣明白;但是得救所必須知道、相信、遵守的事,我們總能在《聖經》找到,而且解釋得非常清楚明白;不但有學問的人,就是無學問的人,不必用什麼巧妙的辨法,只要用一般的方法,就能充分理解。
八、 舊約是用希伯來文寫成(這是古時上帝選民的母語),新約是用希臘寫成(這是當時各國最通行的語言)。希伯來文舊約,和希臘文新約,都是受上帝直接的默示,因此上帝在歷世歷代都以獨特的方式照顧護理,保守純正,所以是真確的﹔ 一切信仰上的爭議,教會最後都要以《聖經》為最高依歸。但因上帝的百姓並不都通曉這些《聖經》原文,可是他們對《聖經》都有權利,也都有份,而且上帝吩咐他們以敬畏上帝的態度誦讀查考 《聖經》﹔所以凡《聖經》所到之處,都應譯成當地通行的語言,使上帝的話可以豐豐富富地存在眾人心裏,他們就可以用上帝所喜悅的方式敬拜祂,並可以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得著盼望。
九、 只有一個解釋《聖經》的規則不會產生錯誤,就是以經解經。所以當我們對任何一處《聖經》的真實完整意義(每處《聖經》都只有一個意思,而沒有多種意思)有疑問時,就當查考《聖經》其他比較清楚的經文,以明白其真義。
十、 在處理信仰上一切爭論,教會會議一切決議、古代作者意見,人的道理、個人屬靈領受事務時,我們可以放心:其裁判最高審判者只有一位,就是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