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差距大到一個地步,雖然有理性的人都當以上帝為他的創造主而順服祂,但是他們絕不能從上帝得著什麼作為他們的祝福與獎賞,除非上帝自願開恩降卑;上帝也確實願意這樣做,而祂降卑的方式是立約。
二、上帝第一個與人立的約是行為(工作)之約,上帝在這約應許賜給亞當,並且在他裡面將這生命給他的後裔,條件是人要完全順服上帝。
三、人墮落後,因此自己無法藉這約得生命,主就樂意立第二個約,這約通稱 為「恩典之約」。上帝在這約將生命與救恩藉耶穌基督白白賜給罪人;這約的要求是:罪人必須信耶穌基督,才能得救)﹔這約的應許是:上帝將聖靈賜給一切預定得生命的人,使他們願意相信,也能夠相信。
四、《聖經》常常用「遺(囑)命」(Testament) 稱這「恩典之約」,取「耶穌基督 受死之前立遺命」之意,也取「耶穌藉這遺命,將永遠的產業及其所屬的一 切,遺留給承受這約的人」之意。
五、這個約在律法時期與福音時期有不同的執行方式。在律法時期,恩典之約 是藉著應許、預言、獻祭、割禮、逾越節的羔羊,以及傳給猶太人的其他預表禮儀執行,這些都是預表那要來的基督;在當時,這些預表藉著聖靈的運行,足夠有效教導選民,使選民對所應許的彌賽亞(基督耶穌)有信心,知道藉著祂才能得著完全的赦罪,與永遠的救恩。這約稱為舊約。
六、在福音時期,這一切所預表的基督顯現了,執行這約的條例乃是(1)傳講神的話、(2)施行洗禮、(3)施行聖餐;這些條例雖然數目比較少,實施方式比較簡單,外在的榮耀比較少,但是這些條例對萬國選民(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以更完整、更多證據、更有屬靈果效的方式,表明這約的意義;這約稱為新約。這樣看來,這並不是兩個本質上不同的恩典之約,而是一個相同的約,但執行的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