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論教會的
總會和會議
一、為了教會有更好的治理與更多的造就,應當有通常所謂之總會或會議的聚集。
二、政府官員為了諮商並勸告有關宗教問題,可以有權召開牧師及其他適當人員的會議;若政府公然與教會為敵,基督的僕人便可憑著自己的職權,或他們與代表各教會的適當人員,在此種會議中聚集。
三、教義爭論,良心問題,設立規則與指示以維持公共敬拜與教會行政的良好秩序,受理有關惡政(處理不當)的控訴,並用其權柄決斷,都是教會會議要做的事。這種命令與決定,如果合乎《聖經》,應當尊敬順從,不但是因為它合乎《聖經》,也因為它是按上帝的命令在《聖經》中所設立的權威。
四、使徒時代以後所有的教會會議,無論是世界性的會議,或地方性的會議,都有錯謬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有了錯謬。所以不可拿這些會議所規定 的,當作信仰與行為的準則,只可用來幫助信仰與生活。
五、教會總會和會議,除了有關教會的事務以外,不可處理或決定任何事。不可干涉國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謙恭地向政府請願,或在政府官員的要求下,為滿足良心,向政府提出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