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霍顿回应John Frame 的《The Escondido Theology 》

摘译:唐兴

A Response to John Frame’s The Escondido Theology

Feb.10, 2012 by Michael Horton in Book Review, General, Modern Reformation

约翰. 傅莱姆(John Frame)的新著《艾斯康迪多神学》[i]The Escondido Theology )对位于美国南加州艾斯康迪多郡(Escondido)之加州西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Seminary California 简称:WSC)的神学立场有诸多的批判和指控。曾受教于傅莱姆并且曾为同僚的麦克.霍顿(Michael Horton),以该神学院的教授和受到批判的许多著作的作者身份,在《当代宗教改革》杂志(Modern Reformation)上提出了回应。以下是中译摘要和注解:

首先,霍顿在回应中指出,傅莱姆多年之前从WSC离职的旧恩怨(old grudges),[ii] 似乎模糊了他的批判力,导致书中的指控要不是刻意的误导,就是松散的论证,甚至到了替(传扬成功福音的)约珥.欧斯丁(Joel Osteen)辩护的地步。这造成他过去一直为“福音派的重新和好”(evangelical reunion)辩护,[iii] 低调地处理传统改革宗神学的项目,往往责备那些严肃面对信仰宣言和教义人士,并且为文着墨批判改革宗阵营所推崇的学者威尔斯(David Wells)和慕勒(Richard Muller)。

至于神学立场的差异,霍顿认为,傅莱姆对圈内人的批判议题多是围绕在控诉对方的神学立场是属“路德宗”(Lutheran)的。这种对“路德宗”恐惧的历史渊源,根据霍顿的分析,乃出自于“大觉醒运动”(The Great Awakening)中的“敬虔主义”(pietism)和“复兴主义”(revivalism)把美国更正教徒(American Protestants)连结在一起,而认信(confessional)路德宗和改革宗往往乐於保持相对的孤立,自然形成同路伙伴之势。自从70年代费城西敏斯特神学院的“薛派争端”[iv](Shepherd controversy)之后,改革宗阵营内某些(如同傅莱姆的)人士就开始尽力与路德宗保持距离,甚至不惜拥抱非改革宗的传统。这种以偏概全的神学立场,不但对路德宗不公平,也对那些认识到双方有许多重要共同点的改革宗人士更不公平。

其次,霍顿针对傅莱姆的批判提出了总结性的四项回应:

1)两个国度(Two Kingdoms)

首先,霍顿澄清WSC 对“两个国度”的议题没有任何正式的鉴定实验。葛德飞(Robert Godfrey)院长和许多教授都属凯博派(Kuperian)。凯博的“领域主权”(sphere sovereignty)[v]清楚地分辨教会的主权领域和基督徒的职业领域,在某些方面,比新-凯博派(neo-Kuyerian)还更接近路德宗。霍顿认为,改革宗神学认识到两个国度的区别而没有将二者分开,而傅莱姆似乎在强作错误的选项,怀疑任何作区分的论述,都是要把二者分开(他对律法和福音的论述也如此)。1997年WSC为反对提倡“一个国度”的“神权政体论”(Theonomy)[vi]出版了一本文集,其中也包括了傅莱姆的一篇文章;虽然他在文中意图把双方联合在一起,却没有称他当时的同僚为路德宗。

接着,霍顿进一步地说明了他的“两个国度”神学立场是承续加尔文和路德的“两个国度”教义,并叙述了其实际应用的细节:

…认识到新约教导我们,在这个世代要生活得像“客旅和寄居者,”藉着我们的呼召服事和爱我们的邻舍,向他们见证神的话,并且为城市共同的益处(重要,但非终极)提出贡献...教会要向世界宣讲神的话,包括福音和律法…正如加尔文提醒我们:“道德律法仅是被写在所有人良心里面的自然法。” 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最不应该在面对奴役、堕胎、种族歧视、剥削、不公平时,保持缄默无行动,没能管理神美好的创造。他们可以在这些呼召下与非基督徒一同行动,不应受到教会以神的话没有允许的某些特定的政策和议题,来约束他们的良心…自然法在内容上启示了神的公义、公平、大能和道德旨意——与神在基督里救赎的旨意(福音)有所区别。

霍顿认为傅莱姆所有的批判,在许多地方都模糊了这个重要的区别,若是否认合成,就被指控为未能兼顾二者。

另外,他指出傅莱姆在书中明白地说,他没有兴趣与WSC的教授范主能(David Van Drunen)[vii]或其他研究此议题的人士正面交手,仔细论述改革宗诠释此议题的历史。因为这样,才可以讽刺别人的观点,驳斥一个虚假的立场。

2)律法和福音(Law and Gospel)

霍顿认为,对于律法和福音之区别,傅莱姆似乎同意路德、加尔文和改革宗学者的看法,而所反对的是:“激进的律法-福音对立观”(radical law-gospel antithesis)。傅莱姆定义二者的关系为:“福音包含了诫命;律法包含了恩典的应许。”霍顿的回应是:

他若是说,恩典之约包括了诸诫命(或是包括了要悔改和相信福音的诫命),谁还会有争议呢?但是这些要悔改和相信(顺服)福音的诫命不是福音,而是对福音正确的回应。他若是说,福音是藉着预表和影子赐给旧约圣徒的应许,谁会有争议呢?说福音的本身是律法,律法的本身是福音,是无法将二者连在一起的;反而会使二者成为同一件事。[viii]

霍顿指出,傅莱姆对律法-福音区分的混淆,导致他维护和赞同70年代模糊了律法-福音区分的“薛派争端”[ix],以及后来的“盟约观”运动(Federal Vision)和“神权政体论”;这些都被保守改革宗视为是远离传统信仰宣言的教导。霍顿进一步地指明了其论证法的弱点:

约翰(傅莱姆的名字)用释经和对历史轻描淡写的评语, 批驳了一个无人持守的立场(至少WSC是如此),然后就抛弃了改革宗和路德神学所认为是基础和重要的区别。他对与历史上的争论比划脚力毫无兴趣,这是因为他拥抱了“某种类似私意解经主义(biblicism)”(的思维)。换言之,他对圣经的解释高过任何人对圣经的解释;他所相信的才是“合乎圣经的”,因此是“改革宗的”,即使他的解释与改革宗的共识相违背。

3)神的话在生活中应用

(Application of God’s Word to All Life)

在这一段回应中,霍顿针对批判提出了三点反驳:首先,他奇怪傅莱姆竟然会批评传统改革宗神学把神的话应用在敬拜上的“规范性原则”(regulative principle),不把传讲神的话视为公开敬拜的主要元素。[x] 其次,对傅莱姆指控他在信徒个人生活或教会团体生活上,贬谪了的神的话,霍顿提出了他许多有关这些主题的著作,证明其指控是空穴来风。最后,霍顿认为最超过之处,在于傅莱姆误导了他对“律法第三功用”(the third use of the law)[xi] 的认知。

4)诠释(Translation)

另外一个傅莱姆曲解和误导了霍顿的论述,就是霍顿认为我们过于拼命取悦听众,不仅要把福音“诠释”(translating)得能使人了解,更要让人能接受。这不是能听懂,而令人爽口的问题。霍顿澄清他确认圣经需要被翻译成当地语言;我们必须清楚、有效地,从生活中引用比喻来传达信息。令霍顿费解的是,傅莱姆却不知从何处指控他认为只要读圣经,而不必解说。

霍顿进一步地说明其真正“诠释”的神学立场,是指出田立克(Paul Tillich)的“相互关联法”[xii](method of correlation)的错误,并且是要维护凯博和范泰尔(Van Til)的观点,也包括了原型-复制的区别(archetypal-ectypal distinction)和人类知识的类比观(the analogical view of human knowledge)。傅莱姆的指控,明显地倾向“范泰尔-克拉克辩论”[xiii](Gordon Clark and Van Til debate)的克拉克一方(范泰尔曾是傅莱姆的老师)。

他在结论中指出,我们需要对这些重要的议题作辩论和讨论,因为大家往往会强调一些被模糊或被过分强调的论述。但是,在保守改革宗圈内的对话必须加以改善;否则,那些自相残杀的争吵和混淆,是会阻碍这个传统的伟大应许所追求的目标:“归正,永远向神的话归正”(Reformed and always reforming according to the Word of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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