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神州传播协会的公告究竟在释放什么信息?

作者:小草

昨天看到远志明所属的神州传播协会发出公告,公告里指控在《生命季刊》联署发布的《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是在公共网络上散佈流言蜚语,但却看不到支持这种指控的丝毫证据。公告是以谢文杰之名发表的,那么谢文杰是凭什么认为《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里所说的事件是属于流言蜚语呢?难道谢文杰自己已经认真调查过了,且知道真相并非是调查报告所言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倒是谢文杰对18牧的报告的指控是属于毫无根据的控告。

公告里还说“神州传播协会质疑“调查委员会”组织者的动机,并否认其正当性、公正性与合法性。”《生命季刊》作为一个独立的媒体,报道他们自己的所见所闻是正当和合法的。至于公正性,那是公众自己的判断,而不是个人能强加于别人的。如果神州传播协会觉得调查报告不公正,那就要以事实为根据来指证哪里不公正,或给出自己真正公正的报道,而不是空喊口号。

《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里有详细的证词,还有远发给这些证人的邮件,这些显然都不可能是捏造出来的。作为基督教界媒体的《生命季刊》,当然有权力报道他们所知道的消息。但谢文杰的公告里说,“其指控未经当事人认证,未经司法部门审定,非法私立罪名。”难道媒体报道要经司法部门审定?在美国,媒体是享有很大的自由言论的权力,是可以自由地报道所见所闻的,根本就不需要经过司法部门审定,也不需要当事人认证。媒体上对诽闻的报道哪个是经当事人认证的?要是都得当事人认证的话,诽闻都无法公开报道了,因为哪个当事人会愿意认证?

公告里还要求对远的指控要提交由神州传播协会来处理,但问题是,神州传播协会并不是教会,谢文杰也不是牧师,而远本人属哪个教会都搞不清。谁牧养过远?远牧养哪个教会?叫指控远的人找谁去?在这种情形下,指控者愿意把自己的证词交给她们能信任的18牧,这是指控者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的选择权,而不能强迫她们一定要把她们的指控透露和交给谁来处理。

当然,自由报道的权力同样是受法律的制约,如果《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有造假和诬陷的作为的话,那么被诬陷者当然可以去起诉,否则的话根本就没有起诉的理由。但在还没有指证《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里有任何不实的事实的情形下,谢文杰的公告里就已经提出了诉讼的可能性。感觉这个公告是在释放威胁的信号,企图阻止调查。如果没有隐藏着见不得人的事的话,有啥必要害怕和阻止调查呢?

附:神州传播协会公告

公告

鉴于自称获得十八位华人牧师授权的“调查委员会”匿名同工,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在《生命季刊》联署发布《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其指控未经当事人认证,未经司法部门审定,非法私立罪名,并在公共网络上散佈流言蜚语,其作法已远远超出教会范围,破坏教会体统,严重损害神的教会,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郑重声明:

一、神州传播协会质疑“调查委员会”组织者的动机,并否认其正当性、公正性与合法性。

二、有关对远志明按牧后的指控,请当事人与其牧者直接与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联络,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将认真处理。

三、神州传播协会保留对调查报告发布者,“调查委员会”的发起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帮忙散佈未经证实指控的机构的诉讼权。

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主席谢文杰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