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没有证据,就不成事实:远志明受到诽谤的证据何在?
作者:小草
远志明2015-03-02给教会的公开信里说,“对于针对我的强奸、诱奸未遂和性侵指控,我一概否认。”这封信相应的英文版里,这句话是被译为【I deny all of the defamatory accusations involving “rape”, “attempted seduction” and “sexual assault”】(公开信的英文版可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2214f50102vcs1.html) 【defamatory accusations】的意思是【诽谤的控告】。也就是说,远志明把柴LING 和其他几位女性控告他 ”强奸“,”企图诱惑“,和“性侵”都说成是诽谤性的控告。
按美国的法律,要起诉自己是受到诽谤的话,那就得证明自己受到的控告不是事实。只要控告者说的是事实,哪怕被控者的名声因此受到很严重的损害,那也不叫诽谤。所以,是不是属于诽谤,不可少的一点,就是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控告是不符合事实的。
至今,远志明已受到了4位女性的控告,有时间,有地点,有具体的细节,也有旁证人。按照美国的法规,如远志明要控告这4位女性对他的指控是属于诽谤的话,他就得证明这些指控是不符合事实的,否则远的控告就是不成立的,反而可能让他自己陷入诽谤这4位女性的处境。
远志明在公开信里对他所受到的控告一概加以否认,并声称自己是受到诽谤。那么,如果这4位女性所说的都是事实,远的一概否认和反称自己是受到诽谤,反而让他自己成为诽谤者。既然远要控告这4位女性都犯了诽谤罪,就得出示证据。毫无证据的控告别人犯罪,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通不过的。
如果远志明根本就不能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4位女性都是在诽谤他,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相信他对这4位女性指控的一概否认,更不能相信这4位女性都是在诽谤他。法律上,对罪的判定靠的是证据,而不是口号,只要看不到任何证据,就难以成为事实让人们接受和相信。
远志明受到诽谤的证据何在呢?至今,远志明可是没有提供一丝一毫这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