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驳袁幼軒和曾劭恺的同性恋倾向不是罪之谬论

作者:小草

面对同性恋问题,圣经是很清楚地说,同性恋不仅是罪,且是神所憎恨的罪。现代世俗对同性恋是越来越给予接纳了,连有些自称为教会牧者的也变得立场不定,摇摇摆摆的,但敢于公然支持同性恋的基督教界人士现在毕竟还是很少的一些人。不过,在基督教界里现在却出现了一种说法,就是认为只是有同性恋倾向不是罪,要有了同性恋的关系才算是罪。这样的说法很是迷惑人,但这样说法对吗?

美国基督教护教人士 Justin Peters 说,同性吸引是堕落后的欲望,本质上是罪。如果同性行为是罪,那么罪的欲望也是罪。同性吸引应当被治死。(罗8:13,歌3:5-11)

比如,曾经是同性恋者现在是神学教授的袁幼軒说:

我們同樣必需辨別會受同性誘惑(有些人稱為傾向)本身不是罪。經歷同性誘惑或吸引,則可能導致犯罪(色慾或性行為),但它本身並不是罪。希伯來書四章15節提到耶穌也曾「在各方面受過試探,只是他沒有犯罪」。所以,不是那個「存有」被譴責,而是那人的行動。與其泛稱「同性戀是罪」,一個更準確的說法是「同性性行為及同性的浪漫關係是在犯罪,也不會被神祝福。」

袁幼軒把同性恋倾向说成是一种诱惑而已,并与主耶稣的受试探相提并论,这纯属是混淆是非!首先,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并不是只会受同性的诱惑而已,要是只是受到诱惑,但却不受这种诱惑所动的话,那么也就不会被称之为是有同性恋倾向了吧!比如一个异性恋的女子,要是有另一个女子来向她示爱,这就足以够成一个同性的诱惑。但对于一个异性恋的女子来说,这种同性的诱惑只能是让她感到厌恶而给予拒绝。没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同样也是受到同性的诱惑,所以,并不能以会不会受到诱惑来决定其性取向。同样的,耶稣受过试探,但祂都是断然拒绝那些试探,一点都不被那些试探所动。而有同性恋倾向的人要是遭遇到同性诱惑时,如果也都能断然加以拒绝,一点都不为之所动的话,那么他们也就不会被贴上有同性恋倾向的标签了。所以,同性恋的倾向与主耶稣的受试探完全就没有可比性,根本就不是一个性质的。

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并不是只会受到诱惑而已,而是对诱惑有所接受。虽然不同的人接受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只要对同性的诱惑有所接受就是罪。罪并不是要有外在的行为才算罪,在情感,思想上的接受也是罪了。主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太5::2)“因为耶和华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撒上16:7)所以,一个虽然在外面并没有奸淫的行为,但因着心里的淫念,在神看来就是犯奸淫了。经上还说,“愚妄人的思念、乃是罪恶”(箴24:9)在神的眼中,罪恶并不是要有行为了才算罪恶,愚妄人的思念都是罪恶的。神恨恶同性恋,那么神难道不会恨恶同性恋者的思念吗?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对同性诱惑所产生出来的那些情感和思念还能是干净的吗?还能不是罪恶?经上说,“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 (罗1:26)这节经文就把同性恋的情欲称为是可羞耻的。所以,说什么有同性恋倾向的本身不是罪纯属就是谬论!

曾劭恺也发表过一篇文章为同性恋傾向辩护,他认为同性恋傾向不算罪,完全可能是以生俱来的,甚至是生理上的。对于天生的生理缺陷,比如,天生的耳聋,就不能算为罪。所以,要是同性恋傾向是天生的,那也就不能算为罪了。曾劭恺把同性恋傾向归于是天生的和生理上的,无非就是要说明同性恋傾向不算是罪,但这是诡辩。

曾劭恺还说,圣经论善恶是以上帝造物的美意为准则的。但他这样说是错的,因经上说,“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约一 3:4)是不是罪恶乃是以神的律法为准则来判断,看是否触犯了神的律法。曾劭恺还反对谴责同性恋的行为,这就等同于反对谴责罪恶,但他这样的建议看似有理,其实不然,因为是不符合圣经的原则。主耶稣在世时,就不留情地、严严地谴责法律赛人的假冒为善,而不是通过让他们羡慕诚实的美好来对待和改变他们。

附文:曾劭恺有关同性恋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