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孙宏广谬解谬用经文实例:《基督徒自杀就不得救吗?》

作者:小草

孙宏广在他的《基督徒自杀就不得救吗?》(2019-08-29)一文里,以圣经旧约时代的士师参孙之死为例,证明基督徒并不是没有自杀的可能性。对于参孙之死,孙宏广认为毋庸置疑是属于自杀(原文截图见文后附图)。虽然他说得如此绝对和肯定,但却是错误的!本文旨在证明,参孙之死并不是自杀,至于基督徒是否可能自杀,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

经上记载:当参孙被带到非利士的首领和众人面前被戏耍时,当时 “约有三千男女观看参孙戏耍”(士16:27)参孙求告神,“神阿、求你赐我这一次的力量、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报那剜我双眼的仇。” 参孙就抱住托房的那两根柱子.左手抱一根、右手抱一根、 说、我情愿与非利士人同死.就尽力屈身、房子倒塌、压住首领和房内的众人。这样、参孙死时所杀的人、比活着所杀的还多。 (士16:28-30)

参孙向神求告后,凭着对神的信心,相信神必应允他的祈求,就伸开左右手,抱住托房的那两根柱子,尽力屈身、房子就随之倒塌,摧毁了仇敌非利士人的殿堂,杀死了许许多多的非利士人。参孙如此舍命杀敌非常形象地预表了后来主耶稣的被钉在十架,主也是以左右手伸开的样式被钉在十架上受死,主的死败坏了掌死权的仇敌魔鬼(希2:14),死亡的殿堂因此被主耶稣所彻底摧毁,“ 死阿、你得胜的权势在那里.死阿、你的毒钩在那里。”(林前15:55)参孙之死是为了杀仇敌而自愿舍去生命,主耶稣也是自己愿意舍命,为了败坏仇敌,主耶稣说,“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 (约10:18)愿意舍命不等于自杀。

或许有的人会说,参孙的动机是要报那剜他双眼的仇,是在报私仇。实际上,非利士人并不是参孙的私敌,乃是以色列民的仇敌。神赋予参孙一生的使命就是,“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 (士13:5)主耶稣也是以舍命之死来拯救神的百姓脱离仇敌的手,先知以赛亚预言了主耶稣的报仇和拯救,“主耶和华的灵在我身上.因为耶和华用膏膏我、叫我传好信息给谦卑的人、差遣我医好伤心的人、报告被掳的得释放、被囚的出监牢. 报告耶和华的恩年、和我们 神报仇的日子、安慰一切悲哀的人。”(赛61:1-2)主耶稣在世时,清楚地告诉我们,以赛亚的这个预言正是指着祂说的,“耶稣对他们说,‘今天这经应验在你们耳中了’ ”(路4:21)圣经里,神的百姓被比喻为神眼中的瞳人,“耶和华遇见他在旷野荒凉野兽吼叫之地、就环绕他、看顾他、保护他、如同保护眼中的瞳人。”(申32:10)神的百姓被仇敌掳去,就好比是神眼中的瞳人被仇敌剜去。所以,参孙的眼睛被仇敌剜去,象征了神的百姓被仇敌掳去。参孙报仇敌剜他双眼的仇,象征基督报仇敌掳去祂的百姓。

在宾克(Pink)的《经文研究 Studies In The Scriptures》一书里,宾克在说到参孙之死时说,参孙是可称颂的主的一个荣耀的样子(He was a glorious type of his blessed Lord and Master)。换言之,参孙之死彰显和预表了主的荣耀。宾克非常明确地指出,参孙之死绝对不是自杀,而是殉道,是为了与仇敌争战而死。

解经家约翰吉尔(John Gill)就参孙所说的 “我情愿与非利士人同死” 这句话解释道,“ As for his own death, he did not simply desire that, only as he could not be avenged on his enemies without it, he was willing to submit to it; nor did he lay hands on himself, and cannot be charged with being guilty of suicide。” 吉尔这段话的意思是,“参孙并非只是情愿自己死,而是如果他不死的话,就不能报复他的仇敌,所以他愿意为杀敌而献出自己的生命。参孙并不是把手加在自己身上,不能指控参孙犯了自杀罪。”

现在看圣经对参孙之死的结论,“这样、参孙死时所杀的人、比活着所杀的还多。” 从这可见,圣经把参孙之死作为杀死敌的方式。参孙自己清楚地说,他的目的是 “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报那剜我双眼的仇。” 并不是只为了结束他自己的生命。如果当时参孙只是想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他完全没必要求告神,只要一头撞上柱子就可以了。正因为他所要的并不是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是要结束仇敌的生命,他才需要求神加他超然的力量,使他能够摧毁整个殿堂。而真正的自杀,目的则是为了结束自己的生命。所以,参孙之死不是自杀。

况且,如果参孙之死属于自杀的话,那等于说神应允了参孙求死的祷告,赐给了参孙超然的力气,使参孙的自杀得以达成。这岂不等于说,神促成了参孙的自杀吗?岂不等于说,神参予了参孙的自杀之罪吗?但经上说,“耶和华在祂一切所行的,无不公义。祂一切所做的,都是圣洁 。”(诗145:17)可见,若把参孙之死说成是自杀,就会把神置于不义之中,就会与神全然圣洁和公义的属性相悖。所以,参孙之死不是自杀。

孙宏广在他的文章里对自杀下了这样的定义,“我们认定:只要不是自然死亡,只要未经历突发事件,在外力没有直接干预的情况下,我们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就属自杀。” 根据他自己这样的定义,他就断言参孙的自杀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要是没有神直接的干预和加力给参孙,当时的参孙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力气来摧毁殿堂,那么他也就死不了。所以,就算是按孙宏广自己对自杀下的定义,参孙都不算是自杀。

孙宏广断言参孙之死是自杀,然后以此为例来证明基督徒并非不可能自杀。对于信徒是否可能自杀这个问题,宾克的回答是,“圣经从创世纪到启示录,找不到一个圣徒自杀的例子。一个都没有。” 综上所证,孙宏广在回答基督徒是否可能自杀的问题时,不只是解经错误,证据错误,而是整个论证都是错的。

附图:孙宏广的《基督徒自杀就不能得救吗?》截图

附图:宾克的《经文研究》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