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景城教會138名會員要求劉同蘇離職請願書

向山景城中國基督教會長執會的請願書

山景城中國基督教會長執會所有執事:

我們不是隨便地發出這封請願書,事實上,它是經過長時間的禱告和心靈征戰的結果,

我們,即在下署名的有投票權的教會會員們,是帶著非常沈重和顫抖的心情來到長執會面前,

向你們呈上以下要求:

為了神的教會的緣故,請虔誠而慎重地考慮替換主任牧師劉同蘇,以使山景城中國基督

教會能夠真正地完成神所交托的異象。

這封請願書的理由如下:

● 缺乏聖靈的果子: 主任牧師劉同蘇無法與相當大數量的會眾和教會領導層建立和維持良好

的關系。當有不同意見出現時,他沒有表現出基督的愛與寬容,並對他所犯的錯誤缺乏悔改之

意。他也一貫地表現出他無法與可能與他有不同意見的會員合作。

● 缺乏屬靈的領導力: 主任牧師劉同蘇不能帶領與鼓勵教會的和諧環境。相反,有許多證據

表明他故意將會員們分成不同群體並制造相互間關系的緊張和不信任。可悲的是,他不是去努

力接近與他關系不好的會眾,而是繼續去說他們不好並在一個團契裏徑直責備其他團契的人。

顯然,他沒有能力也缺乏意願去牧養和愛他下面的“壞”羊。

● 缺乏執行的領導力:

下屬管理不善

主任牧師劉同蘇無法有效地監督下屬原中文堂牧師侯君麗,也是他的妻子。盡管長老們和

執事們多次勸介他去糾正她的一些不當行為,他仍然不去履行其職責給與應有的指導和處

分,導致許多會眾進一步受到傷害。

教會領導層管理不善

主任牧師劉同蘇在過去兩年多的時間裏,不按時按立長老,直接造成他本人和其他領導層

人員在領導力和問責上的真空。缺乏來自長老的問責及領導力嚴重地破壞了許多傳統的教

會事工,給山景城中國基督教會帶來許多混亂和迷茫。

主任牧師劉同蘇在過去的幾年裏,曾十幾次被前長老們和關心他的教會會員們建議和勸

導,希望他樹立屬靈的榜樣,應該寬容對待反對他的人並與之和好,要讓教會各肢體合一成基

督的身體,還要對自己的錯誤以行動來作出悔改。不幸的是,這些良言勸介很少得到他的認真

接納。反而,他進一步地疏遠這些長老們和關心他的教會會員們。

最近,侯牧師以突然且不誠實的方式離開教會只是更鞏固了我們以上的看法。作為她的

丈夫和監督員,主任牧師劉同蘇在很大程度上必須對她的這一不當行為負責,該事件也有效地

讓我們對他僅存的一點信任完全失去。

我們是應尊從聖經關於順服領導權威的教導(羅13),但是,在多位會員和多位教會領

袖多次嘗試解決我們的關切而不得成功的情況下,我們別無選擇地接受保羅在羅馬書後面的教

導。(羅16:17‐18)

我們也承認我們自己的罪和所有人都應該原諒主任牧師劉同蘇(和侯牧師)的缺陷。但

是,這並不是意味著我們能繼續接受劉同蘇來做我們的教會領袖以至於教會的方方面面繼續受

損。當我們的屬靈領袖沒有能力帶領教會大家庭更靠近神,就是雙方友好分開的時候了。我們

的教會迫切需要一位真愛他的羊的新的屬靈領袖來帶領,這位領袖須能通過始終不渝地宣講神

赦罪之道並透過他自己真實而無可指責的生命來展示神的真理,以幫助我們痊愈。

因此,我們謙卑地向長執會提出要求,在禱告裏來虔誠地考慮這一請願並及時作出響

應。我們真誠地向主禱告墾求祂指引你們中間的每一個人來履行所背負的神聖職責。

真誠虔敬,

在下署名的有投票權的教會會員們

向山景城中國基督教會長執會的請願書

簽名:

『共 7 頁,共138 人,簽名文件(PDF)另行保存』

有關“向山景城中國基督教會(MVCCC)長執會的請願書”簽名人資格的說明

根據MVCCC會章和MVCCC長執會記錄,所有簽名人均為MVCCC會員,有權向長執會對教會

存在的問題提出疑問和訴求。

1. 所有簽名人均在MVCCC受洗歸主;或在其它教會受洗,經MVCCC長執會認可接納為會

員。

2. 所有簽名人均經常參加,或曾經經常參加MVCCC主日聚會

3. 所有簽名人中沒有任何人現在,或曾經被長執會認定為“未經常出席主日聚會”。

4. 所有簽名人中沒有任何人現在,或曾經,因任何原因被長執會取消會員資格。

5. 所有簽名人均年滿18歲。

附錄:MVCCC 會章第二章 會籍

第一條: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皆可加入本教會為會友:

(1)凡在本教會決誌信主,經本教會牧師、長執考察其信仰言行純正,確實蒙恩得救,並接受洗

禮後,均為本教會會友。

(2)凡與本教會信仰相同的基督徒,如願加入本教會,且已陸續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達三個月以

上者,經本會長執會認可通過後,可接納為本教會會友。

(3)本教會聘任之牧師及傳道人及其配偶為本會當然會友。

第二條:投票權:

凡會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有會友大會之投票權:(1)在召開會友大會之日不足十八

歲。(2)在召開會友大會之前,長執會認定該會友未克經常出席主日聚會。

第三條:會籍之終止:

(l)凡自動退出或轉去其他教會之會友,經由長執會認可後,其在本教會會友身份即告終止。

(2)凡會友言行有嚴重違反聖經教訓或本教會會章者,曾經牧長勸告無效,由長執會表決後停止

其會籍。

转自:https://sites.google.com/view/nehemiahmvccs/home/letters?authuse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