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rray:特定处境下撒谎是否正当?解读喇哈,接生婆等实例

作者:约翰·慕理(John Murray) 译者:乔兰山以妲

小草转载注:本文摘自约翰慕理(1898年 – 1975年)的《正直生活要道》一书第6章《真理的神圣》。约翰慕理生前是美国西敏神学院系统神学教授。

圣经跟诚实直接相关的禁令,都跟讲话和表达有关。“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弗4:25);“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不要彼此说谎”(西3:9)。我们必须明白,除了口头讲话外,这还包含其他语言形式。说出的话语仅仅是传递思想和含义的讯号,还有许多其他交流方式可以传递真理或犯下撒谎之罪。姿势和举止都有特定的信号,有时候跟口头言语密切相关,有时候不用言语也可被人理解。但既然圣经处理跟言语有关的问题,既然交谈是最常见的交流方式,我们的探讨也不妨主要针对言语。圣经禁止“说谎”、提倡“说实话”,这是什么意思?有没有什么处境是我们可以说我们知道或相信不实或错误的讯息?我们总是有义务讲出知道或相信的真相吗?我们可以只说部分真相,隐藏其余部分吗?这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不只出现在生活的紧急事件中,而且也出现在解经中。我们不得不询问这样的问题乃是因为圣经记载有这样的例子:不实讯息被公开说出,真相却被掩藏。圣经是否允许人在特定处境下如此行呢?

旧约历史中,有几个明显的言语不实的例子。不用纠结亚伯拉罕在埃及和亚比米勒境内说撒拉是他妹妹的行为到底属于哪种类别,有一个例子毫无疑问可以作为例证,就是雅各受利百加教唆到以撒那里寻求圣约祝福。雅各假装成以扫作了一个无可否认的虚假声明。“雅各到他父亲那里说:‘我父亲!’他说:‘我在这里。我儿,你是谁?’雅各对他父亲说:‘我是你的长子以扫……’以撒……又说:‘你真是我儿子以扫吗?’他说:‘我是。’”(创27:18-19,24)也许乍看之下,要给利百加和雅各的欺骗行为和不实言语定罪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正是在这里神给了雅各恩约的福分,要是这是谎言之举,神又怎么会赞同呢?并且,我们或许发现,利百加的行为是为神的应许大发热心:“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利百加的行为里无疑带着信心,并且实际上是信心的一种强烈冲动。雅各也必是有信心的,因为如果他对祝福漠不关心,他就不会那样行动。并且毋庸置疑,关于利百加设计的事件背后那果敢坚决的信心,还有许多可以说的。

然而只有糟糕的神学和糟糕的神义论,才会试图从神向雅各授予祝福之举或利百加计谋背后的信心得出这样的结论:利百加设计、雅各付诸实践的方法是正确的。如果我们看不到这样的事实——即神一定会实现祂定好的恩典和应许,尽管领受恩典的人并不配得——我们就是一点也不懂圣经神学。神一定会实现祂定好的旨意,哪怕人的行为与神的旨意要求的正直特质一点也不吻合。并且,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无疑是神主权恩典以及预定旨意的典范,神甚至藉着利百加和雅各采用的不圣洁手段实现了祂圣洁而主权的旨意。如果我们思想利百加的信心就会发现,利百加信心的迫切之举跟一个不出于信心的行为混杂在一起。我们能说信心从来都不掺杂不信的元素吗?或者换句话说,我们能说强健的信心不能与不信的弱点并存吗?我们没有任何根基可以将利百加和雅各的欺骗与不诚实合理化。雅各说了、行了谎言,这一事实只会使我们更加讶异于神主权的恩典和祂应许的信实。在这个例子里,我们找不到能使虚假行为正当化的依据。

要证明在特定处境下传递不实讯息是正当的,从喇合的例子中倒可以找到许多看似有理的依据。喇合显然说了谎,她将探子藏在屋顶,耶利哥王派人让喇合交出到她家的人,她的回答并不是回避,而是直白地违背事实:“那人果然到我这里来,他们是哪里来的我却不知道。天黑、要关城门的时候,他们出去了,往哪里去我却不知道。你们快快地去追赶,就必追上。”(书2:4-5)喇合是一个有信心的女人,她被列在云彩般的见证人当中:“妓女喇合因着信,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就不与那些不顺从的人一同灭亡。”(来11:31)我们又在雅各书读到:“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雅2:25)如果她保护探子的不实之话本身是错的,她的行为又怎会受到如此称赞?

我们不当忽视一个事实:新约称赞喇合信心与行为的经文,仅仅是指着她接收探子、送他们出城而言。将探子从耶利哥王手下的眼皮底下藏起来,这些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没有任何可疑之处。赞许这些举动,从逻辑上,也就是从圣经提供的类推来说,不代表赞许喇合对耶利哥王所撒的谎。只有奇怪的神学才会认为赞同喇合的信心和接收探子、送探子出城之举,一定包含着赞同所有跟她值得称赞的行为相关的举止。如果有人反对说:收留探子和随后送他们出城,假如离了撒谎就不能达成,谎言是她成功行动的必须——那么有三件事需要牢记:1)如果我们说谎言对于她达成信心之举是不可或缺的,就是对神的护理做了过多假设。2)认为在神实际的护理当中,谎言是探子逃走的手段之一,这并不能得出喇合用这种手段是道德正确的结论。神可以藉着我们不圣洁的举动实现祂圣洁、预定的旨意。3)试图使谎言正当化、因为它跟总体结果密切相关的争辩,跟雅各例子中的努力是一样的;即雅各骗取以撒祝福的谎言是正当的、雅各在行为以及言语上的欺骗对于事件结果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不需要也不能使喇合的谎言正当化。

因此我们看到,不论是圣经本身,还是从圣经而来的神学推论,都不能为我们提供喇合谎言的正当化证明;因此,这个例子不能支持“在特定处境下传递不实讯息是正当的”这一立场。

圣经中最相关的事件是撒母耳膏大卫为王时从主领受的命令:“你将膏油盛满了角,我差遣你往伯利恒人耶西那里去,因为我在他众子之内,预定一个作王的。”(撒上16:1)撒母耳担心扫罗听到这事会有什么后果:“‘我怎能去呢?扫罗若听见,必要杀我。’耶和华说:‘你可以带一只牛犊去就说:我来是要向耶和华献祭。’”(撒上16:2)毋庸置疑,这里的隐藏事实有从神来的授权,否则撒母耳拜访耶西的主要目的就会被公开。如果我们愿意,可以将之称为规避;但无论如何,都是隐藏了跟撒母耳行程相关的首要真相。我们不知道直接跟扫罗交谈是否有意或必要,但假如是的话,这隐藏就有神的许可。问题是:其中包含了不诚实吗?有三个论点必须牢记。

1)撒母耳照着主的命令说话行事:“撒母耳就照耶和华的话去行。到了伯利恒,那城里的长老都战战兢兢地出来迎接他,问他说:‘你是为平安来的吗?’他说:‘为平安来的,我是给耶和华献祭。你们当自洁,来与我同吃祭肉。’撒母耳就使耶西和他众子自洁,请他们来吃祭肉。”(撒上16:4-5)因此撒母耳被授权去说他真实所说、所做之事,没有说与事实相悖的话。主的授权中没有任何不诚实的地方。如果有人反对说,这是诡辩和模棱两可的一种精妙形式,我们就必须注意:这是圣经本身一丝不苟陈述的事实,几乎是重复地、仔仔细细地摆在我们面前。神要撒母耳说的话,是严格按照随后发生的事实,并且圣经细致清晰的叙事一定含有这个目的。我们不得不考虑到言语和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忽视这一点是轻率的。2)这一事件清楚表明,在特定处境下隐含保留一部分真相是合理的。扫罗没有权力知道撒母耳拜访耶西的整个目的,撒母耳也没有义务公开他的目的。隐藏并不是撒谎。3)尽管如此,这个例子并不代表在隐藏真相时我们可以不诚实。从上面平白的事实可以看出,这个故事是一个有力的教训,神许可的是本身完全属实的话语。这段经文也许在圣经中比较独特,因为有主对隐藏特别的授权;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需要仔细观察它严格的条件,这里面没有任何不诚实。我们有必要捍卫“部分真理”和“非真理”之间的区别,如果我们不接受这一区别,就可能是对圣经伦理和真理的要求不敏感。毕竟,这并非一个精细的区别,而是相当大的区别。但假如我们想称它为精细的区别,我们就必须记住,圣经伦理是建立在精细区别上,并且对和错、真理与谬误的分界线不是大峡谷,而是剃刀锋刃。如果我们不能领会这一事实,就显然是对圣经伦理不敏感。

埃及收生婆显然的搪塞,常被人作为支持“在特定处境下可以传递不实讯息”的依据。“收生婆对法老说:‘因为希伯来妇人与埃及妇人不同,希伯来妇人本是健壮的,收生婆还没有到,她们已经生产了。’神厚待收生婆。”(出1:19-20)圣经这里的并列,好像是在认可收生婆对法老的回复。我们不当认为收生婆对法老的回复完全是空穴来风,的确有理由相信希伯来女人没有收生婆的帮助也可以生孩子。因此这里可能是一个“部分真理而非全部真理”的例子,说部分真理是跟处境有关。收生婆既然因着敬畏神违背法老的诫命,就没有义务告诉法老全部真相。因此有可能收生婆的答案并非虚假,而是透过只说部分真理的方式进行了遮掩。但说她们给出的不是全部真理的原因很明显——收生婆“存留男孩的性命”(出1:17)。

然而让我们假设收生婆的确说了不实的话、她们的回答的确是虚假的,即便如此,也无法得出圣经赞同谎言的结论。我们读到“神厚待收生婆”(出1:20)时,要知道这里完全不是指着谎言说的。收生婆违背王命是因为敬畏神,也是因为敬畏神所以神赐福她们(参出1:17、21)。她们对神的敬畏跟道德缺点并存,这并不奇怪。实际情况是,这个例子无法支持谎言的正当性,正如雅各和喇合的例子一样。

亚兰王的军队包围多坍时,先知以利沙对亚兰军队说的话,也被当作过不诚实。“以利沙对他们说:‘这不是那道,也不是那城,你们跟我去,我必领你们到所寻找的人那里。’于是,领他们到了撒玛利亚。”(王下6:19)如果我们说这个例子中以利沙说了谎、欺骗了亚兰军队,我们将很难接受“以利沙做错了”这种立场。在这处境里,有神显然的保护,有以利沙自己的公正和怜悯——尤其是怜悯,这使我们很难推出以利沙领军队到撒玛利亚是错误的。并且,如果真的存在谎言,这个例子就会变成“为达成一个好结局可以说谎”的例证,也许这个例子会比圣经任何其他事件都更支持“紧急或必要时谎言是正当的”(mendacium officiosum)。然而,当我们分析以利沙的话时,很难发现其中有什么虚谎。让我们假设亚兰军队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意思理解以利沙的话,跟以利沙的本意不同,那是否就意味着以利沙撒了谎呢?以利沙没有任何义务告知他们他就是他们要找的人,主超自然地介入,保护以利沙不被他们的意图伤害,这个时候倘若以利沙公开自己的身份,就跟神保护他的奇妙护理相悖。此外,当以利沙说“这不是那城”时,我们怎么知道他的精确意思是什么?他可能是在说:“这不是你们将在其中找到那人的城”。他说这话时显然是在城外,也没有打算重新进城。以利沙说“这不是那城”时,是抱着什么目的呢?如果以利沙的话有欺骗成分,那么说“这就是那城”将更具有欺骗性。难道他应该鼓励他们在多坍漫无目的地搜寻目标,而他自己并不在城内,并且军队的眼睛还被弄晕了?当他说“你们跟我去,我必领你们到所寻找的人那里”时,他的确照做了,尽管不是照着亚兰军队事先设想或可能设想的结局。当我们查看神使亚兰军队眼目昏花的护理,以及以利沙要求行在这些亚兰人身上的怜悯与公正,我们怎能说以利沙是在说谎呢?以利沙的确将他们带到了找到搜寻对象的城,他的方式是他们没有料到的,但他的行为带出了一个恩慈的结果,既是对亚兰人,也是对以色列人。就是亚兰人自己也不会指责以利沙说谎,如果他们有能力进行理智的回顾,他们可能会说:“‘这不是那道,也不是那城;你们跟我去,我必领你们到所寻找的人那里’——这话多么真实啊!尽管真实的方式奇怪又奇妙。”因此当我们在全部事实的光照下看以利沙的话——即亚兰人眼目昏花、以利沙预先的料想,以利沙有权在说话时将预先的料想考虑在内——我们就看到以利沙的话实际是多么真实。我们没有权力主张亚兰人当时的理解力应该决定以利沙能说的话,以利沙话语的含义应当在全部事实的光照下解读,而不是在亚兰人暂时的瞎眼和迷惑下解读。难道真理不是时常如此吗?我们所说的话、所作的承诺常常被他人不完美地理解,并且其含义常常比他们料想得更加真实友善。这些话的含义,由说话或作出承诺之人事先料想的事实决定,而不由听话之人的有限或错误观念决定。一句话说,话语的含义由说话之人眼中的相关事实决定,由真实决定。如果另一个人暂时被不充分的理解力和远见蒙蔽,那这话仍然不是从说话者的虚谎而来。然而这是我们不用担心的问题,以利沙的话在时候到了揭开的事实下,并非不属实。

我们应该怎样推断圣经关于战争计策的伦理?我们当然明白真实不只关乎言语,还关乎其他形态的讯号。我们现在考虑的是为了对付敌对势力而有意欺骗仇敌的举动。当人假装一件事,即使不一定藉着言语,难道不也是一种虚谎行为吗?我们在约书亚攻打艾城的计谋中看到一个显著例子(书8:3-29),在这个事件里,引发争议的并非设下埋伏,也不是参与之人的举动,因为埋伏显然是一种隐藏之举。引发争议的是约书亚军队的装败(15节):他们逃往旷野,这是设计好的假装撤退,前面的经文已经说明(5-6节)。因此约书亚和以色列人伪装了一个本身不能表明意图的行动,是为了使艾城人以为以色列在他们面前败逃,这是一种仿造的胜利。问题就是:我们能假装跟实际事实相反的举动吗?

在这一事件里,试图将这一举动算作约书亚的错误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主自己参与了计谋(参18节),如果试图将计谋的这一元素跟主自己的授权分离,就诚然是一种诡辩。因此,这里难道不是神认可虚谎吗?

如果我们问自己以下问题:有虚谎存在吗?或者,虚谎存在何处?我们就会发现自己身处困境,我们假设的虚谎并不如它乍看之下那么明显。以色列做了他们有意要做的事,从以色列方面说,他们的行为与事实或意图没有任何相悖。的确存在一个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撤退的撤退,换句话说,存在一种计谋性撤退。但是以色列的确撤退了,这一撤退之举没有任何不实之处。以色列没有义务告知艾城人他们的撤退是什么含义、有什么意图,约书亚事先就料到艾城人会以与事实相反的方式解读这种撤退,这正是约书亚的本意。约书亚是在利用艾城人的疏忽和缺乏侦查,也就是说,约书亚在利用艾城人对撤退之举的错误解读。但我们能说约书亚有义务基于敌人对他行为的误解而行动,而不是基于他自己根据全部事实的解读而行动吗?在以色列撤退的真实含义上,艾城人受到了欺骗,但这种欺骗是从他们自己没能发现真相而来。因此,当我们从真理角度考虑行为也就是与全部事实一致的角度——行动的人不只可以考虑全部事实,而且应当考虑——我们很难发现虚假存在。也就是说,我们找不到虚谎。这个事件中行动的范围,跟以利沙事件中言语的范围有相似之处。当以利沙对亚兰人说话时,我们发现他所说的与他知道和预料的事实一致,亚兰人任何错误的理解都是基于自己的无知,以利沙也预料到这种无知,并正当地考虑在内。约书亚撤军时,是依照他的计谋所包含的全部事实行动,艾城人的误解来自于他们对事实的无知,这一点约书亚也正当地考虑在内。

认为约书亚做了虚谎之事或说谎的观点,是基于一种谬误性的假设,认为诚实意味着我们必须在一切处境下都按照可能被我们话语或行为影响的他人视野中的信息行事。这并不是诚实的标准,并且应用这种标准常常会跟公义、正确和真理相悖。我们说话行事,是按照我们视野中的全部相关事实和考量;如果我们被误解或错误诠释,并不会被指控为撒谎。如果共通的理解是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我们就有义务尽最大能力确保我们总是按照他人的理解说话行事。但这并非诚实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且在战争时期和战场的紧急处境下,在对敌对势力的行动进行道德评定时,这不能成为强加的诚实标准。

圣经持续地定罪虚假谬误、强调说诚实话的必要。“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弗4:25)毋庸置疑,我们在圣经中遇到许多难点。本章的讨论着力解决一些圣经不同地方出现的难点,有时候圣经貌似在宽恕或许可虚谎——只要虚谎是为了达成崇高的目标。因此许多解经家都采用了这种立场,就是圣经承认谎言在实用、紧急和必要时的合法性。不难看出,那些似乎支持这种立场的例子,都并不能为之提供保障。有些其他例子为这种论点提供了看似有理的依据,但我们检查的结果是没有任何例子证明谎言在紧急时候是合宜的。要采用“圣经支持我们在特定紧急处境下说谎”的立场,我们需要的圣经依据要多得多。换句话说,没有证据表明我们可以合法地偏离圣经持续一致的原则和要求,即我们要弃绝谎言、说实话。要使偏离原则合法化,我们需要最清楚的证明,而所缺的正是这种证明。因此我们怎能为谎言辩护呢?

诚然,圣经允许人向无权知晓真相的人隐藏真相,我们立刻就能明白这里的正当性。如果我们有义务揭开一切真相,生活将是多么无法忍受。其实,隐藏真相常常是真理自己的要求。“往来传舌的,泄漏密事;心中诚实的,遮隐事情。”(箴11:13)人们的确经常使自己失去了解真相的权利,我们也没有任何义务向他们揭开事实。

但是这些关于我们隐藏真相、没收他人特定权限的权力与责任的事实,并不等同于撒谎的权力。这里没收他人知晓真相的权力,以及隐藏真相,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再有义务说诚实话。收回一个人知晓真相的权力,跟说话的人可以撒谎的权力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后一个不能从前一个推导出来。那些基于他人丧失知晓真相的权力而声称人有说谎权的人,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这是在试图使偏离诚实合法化,而圣经对此没有任何支持依据。

没有什么要求比真理的要求更基本、更终极,我们不能把任何事物放在真理之上,以至于可以牺牲真理。我们凭着什么说——正如有些人所做的——爱是更高的考量目标,因此谎言在有些时候是合法本份的呢?生命比真理更加神圣吗?神是爱(约一4:8、16),但神也是真理(参约一1:5,5:6、20;约1:9,14:6,17:3)。爱和真理在神里面并不冲突,并且神在维持和促进祂的爱时,从来不会缩减或损害祂的真理。神如此爱世人,以至于将祂独生的爱子给了他们,将祂差到充满罪恶、苦难和死亡的世界。这就是爱,但没有什么比圣子走向祂的最高使命时说的话更加意义重大:“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特为给真理作见证。”(约18:37)

我们里面的诚实是由“那真理”而来,也是效法“那真理”的样式,并且“没有虚谎是从真理出来的”(约一2:21)。因为虚谎与神的本性相悖,因此它是错误的。真理和虚谎是对立的,因为神是真理,这也是为什么诚实和谎言不能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