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提姆.凯勒在真理上的偏差:改写罪的定义,导致福音被歪曲

作者:小草

提姆.凯勒(Tim Keller)是当代著名的和颇有影响力的美国牧师,很多华人基督徒对他也不陌生,他的一些书有中文译本。比如,《我为什么信?The Reason For God: Belief in an Age of Skepticism》, 《诸神的面具》,《一掷千金的上帝》,等。2020年唐崇荣牧师主办的福音与文化大会,也邀请了凯勒作为主要的讲员。凯勒有美国西敏神学院的博士学位,有正统的神学教育背景,普遍地被认为他是改革宗人士。《福音联盟》是凯勒和卡森共同创办的。但是,正是这样一位看似正统的、著名的、有影响力的美国牧师,却在一些基要的真理上有所偏差,这不得不对他的教导有所提防。

实际上,凯勒的问题在西方神学界早就被一些人提出。2013年5月,数位欧州的神学家和牧师(Iain Campbell,William Schweitzer,Dr Kevin Bidwell,Peter Naylor,Rev Richard Holst)共同撰写了一本书,叫着《Engaging with Keller: Thinking Through the Theology of an Influential Evangelical》(探讨提姆.凯勒:思考一位有影响力的福音派的神学)。这本书具体地就凯勒的一些神学思想提出了质疑和批判。这本书出版后,在西方基督教界引起了相当的关注,不少人对这本书写了书评。

《探讨提姆.凯勒》一书的作者之一 Iain Campbell 教授(历史学家和神学家),在书里的《Keller on Rebranding the Doctrine of Sin》(凯勒改写罪的教义)这一章,论述了凯勒试图使罪的概念听起来容易被接受。凯勒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他所遭遇的是对基督教的概念反感的文化。Campbell 教授说:“Keller wants to move his readers away from the idea that sin can be defined merely in terms of breaking divine rules; that is, in breaking the commandments of God. He instead defines sin as that which replaces God in giving a person his or her identity。” (凯勒想让读者脱离罪是犯了神的律法的定义。他把罪定义为替换了神给予人的身份)Campbell 教授指出,“Keller’s definition of sin as a false identity ultimately fails: by itself, it cannot explain the cross。” (凯勒把罪定义为错误的身份,终将无法解释十架的道理。) Campbell 教授在他的文章里论对凯勒的神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罪的教义对于准确地理解福音是很重要,凯勒对罪的重新定义是不符合圣经的,会导致对福音的歪曲。 因此,我们必须指出,凯勒改写罪的定义已经歪曲了福音。(参引书评:《Engaging with Keller review》 )

那么,凯勒是如何定义罪的呢?在凯勒的《我为什么信?The Reason For God:Belief in an Age of Skepticism》一书里,他确实把罪定义为身份认同的错误,他说,“sin is the despairing refusal to find your deepest identity in your relationship and service to God. Sin is seeking to become oneself, to get an identity, apart from him 。” (罪是拒绝在你与神的关系和服侍中寻找你的身份。罪是在神之外寻找自己的身份。)

凯勒对罪的重新定义,也可从他对同性恋罪的定义体现出来。凯勒说,“我们会说同性恋并不符合上帝起初创造性征的美好心意,因此它对于人类的兴旺没有好处,我们希望人可以做些能够带来人类兴旺的事情。” (参见《这是爱同性恋者吗?提姆.凯勒声称同性恋并不会下地狱》)他把同性恋的罪定义为是不符合神对性别的美好心意,换言之,是对性别的认同是错误的,而不是定义为是违背了神的律法,是得罪了神。性别的认同,是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把同性恋的罪归于是性别认同的错,也就归于是身份认同的错,正是符合凯勒对罪的这种定义。

但是,在凯勒2018年发表在《福音联盟》的文章《在后现代世代里如何谈论罪》里 ,他则是把罪归结于是拜偶像。在这篇文章里,凯勒说:

基督徒定义罪的典型方式是说,罪就是违背上帝的律法。。。基于一些重大的理由,对后现代的听众来说,首先用“违背律法”来描述罪,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对一个年轻的、住在城市里的非基督徒,我通常会像这样开始谈论罪:罪不只是做一些坏事而已,而是更根本地,把一些好事当成是最终极、最重要的事。罪是把你的人生和意义建立在任何事——即使是一件非常好的事——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上帝之上。无论我们把人生建立在什么东西之上,这件东西就会驾驭我们、奴役我们。罪在根本上就是拜偶像。

凯勒对罪的定义是在神的律法之外定义罪,但是经上说,“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罗4:15)“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约一3:4)如果没有神的律法,我们就不知何为罪。罪就是违背律法,没有律法,就无从定义罪。所以,凯勒在律法之外对罪的定义,并不是圣经对罪的定义,是不符合圣经的。

凯勒声称,把罪定义为拜偶像是比把罪定义为违背上帝的律法更好的方式,这样后现代的人不会有太大的抗拒。这么说来,凯勒认为他对罪的定义是比圣经对罪的定义更好,是从后现代人比较不会有太大的抗拒的意义上来说的。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后现代人才对圣经的话抗拒,主耶稣在世时,严严地指责法利赛人的罪,不也受到了很大的抗拒吗?主耶稣并没因为法利赛人很注重律法,就回避不在律法上谴责他们。主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大茴香、小茴香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你们反倒不做;这原是你们该做的。” (太23:23)

拜偶像并不是罪的实质,而是罪的表现。罪的本质乃是违背了神的律法。如果罪在根本上是拜偶像,那么,亚当和夏娃是因拜什么偶像而堕落的?圣经可不是说他们的罪是拜偶像,而是说悖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罪的本质就是对神的叛逆,就是不顺服神的吩咐,不服神的权柄。为了免于罪人的反感和抗拒,就改写圣经的定义和教导,这是不忠于神的真理的表现,是不可取的。罪人对真理的接受,并不是靠人的能力或高言大智,乃是靠福音的大能。保罗说,“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林前4:20)

在凯勒的《诸神的面具》一书里,他把各种各样的罪都归于是拜各种不同的偶像,比如,爱情,金钱,权力,荣耀,成功。并由此指出拜偶像会给人带来种种的不良后果,比如,空虚,幻灭,自杀,不满足,失败,挫折,等等。但是,罪并不只是给人类带来各种的亏损,更为严重的是,人犯罪是亏缺了神的荣耀。“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罗3:23)如果罪导致的后果只是人类自己受损,比如,凯勒认为同性恋只是对人类兴旺没有好处,而没有得罪神,那么神与人的关系就不至于破裂,人神之间就不需要中保,也无法解释我们为何要与神和好。经上说,“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5:1)若无需与神和好,又何需因信称义?整个福音的真理就会因着对罪的错误定义而被严重歪曲。

所以,凯勒用罪的表现来取代罪的本质,改写了罪的定义,淡化了罪的严重性,救恩的价值也会随之被严重轻看。不以神的律法为绝对的准则,不以神的律法来定义罪,这是比较适应后现代这种排斥绝对的真理和绝对的标准的思潮。这样的改写和偏差看似不明显,甚至很容易被忽视而不引起注意,但造成的对整个福音的歪曲却是严重和深远的,不得不加以防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