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票債權,縱經時效完成,其本票債權並不因而歸於消滅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Jul 09, 2012 5:12:5 AM

【票據法】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票債權,縱經時效完成,其本票債權並不因而歸於消滅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關於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於時效完成後,僅債務人於債權人請求時得拒絕給付而已,其債權本身仍然存在;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票債權,縱經時效完成,其本票債權並不因而歸於消滅,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據以提起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之訴,自非正當(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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