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詐欺的意義

以不實之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罔法院,使自己取得有利之 民事確定裁判,據以為強制執行,以求獲得終局財產上之利 益,即俗稱之「訴訟詐欺」

稱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係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惟「直接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被侵害者,故凡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所有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並不因另有其他之直接被害人而受影響。是以不實之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罔法院,使自己取得有利之 民事確定裁判,據以為強制執行,以求獲得終局財產上之利 益,即俗稱之「訴訟詐欺」,雖係向法院施用詐術,法院固屬直接被害人,然其訴訟詐欺之目的係在取得財產所有權,侵害財產法益,故財產所有權人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09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