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件】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Jun 16, 2015 2:26:45 AM

【民法-條件】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整理/黃建霖律師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205號判例要旨參照)

民法第101條第1項: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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