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夥】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得予以開除;又開除之通知,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Aug 03, 2012 3:42:16 AM

【民法/合夥】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得予以開除;又開除之通知,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 整理/黃建霖律師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人不履行其出資之義務者,不得謂無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開除之正當理由。至同條第二項所謂「通知」,並無一定之方式,在訴訟上以言詞或書狀為之者,亦生通知效力。(判例,69年台上字第742號)

參考法條

民法第688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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