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y 07, 2013 5:17:54 PM
【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足生損害,不以經濟價值為限;股東會議出席率不實之記載,亦屬之
【刑法/第220條】偽造印章蓋於支票之背面即係偽造背書,其性質係屬偽造私文書,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即足認定其用意之表示,無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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