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y 06, 2012 6:21:37 AM
【強制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權在內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例參照),因此,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權在內。(採此見解之相關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
【相關條文】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高雄律師,台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