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係屬一般概括補充性規定,需行為人之行為不合於其他特別規定時,始有適用餘地

張貼日期:Feb 06, 2014 2:24:39 AM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係屬一般概括補充性規定,需行為人之行為不合於其他特別規定時,始有適用餘地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57號判決(節錄)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係屬一般概括補充性之規定,必行為人之行為不合於其他特別之規定時,始有適用之餘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以強暴、 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係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強制罪而為適用,乃當然之法理,實務上並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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