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8條】共有人若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應謂為不當得利
張貼日期:Dec 02, 2013 9:11:44 AM
【民法/第818條】共有人若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應謂為不當得利
【民法/第818條】共有人若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應謂為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例
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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