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與僱傭→獨立裁量或決策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

張貼日期:May 04, 2016 8:51:44 AM

所謂委任乃以處理事務為目的,受任人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係具有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如提供勞務之人,係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對於事務之處理無獨立之裁量權或決 策權者,則不能認為係委任。(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