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記載完全的票據遺失(包括空白授權),應否公示催告?

張貼日期:Mar 25, 2012 1:35:20 PM

【法律規定】

參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但同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 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法律見解】

未記載完全的票據遺失,客觀上對票據債務人而言,仍具有不確定義務的風險,仍應以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為宜。

【公示催告之簡說】

公示催告的期間,就個人的辦案經驗,自聲請書狀遞送法院後,約需一個月方會收到公示催告函,並定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間,所以,聲請人須登報公告六個月。

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之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因此,公示催告函登報後滿三個月再向原受理公示催告之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又即使甚早即聲請除權判決,法院仍會等到公告期滿六個月後(約一個月內)才通知開庭,開庭時所詢問之事項,主要是在

「是否有人表示撿到遺失的票據?是否有人出面主張票據權利?」此議題打轉,若「無」人表示減到遺失票據獲主張票據權利,則法院會定期宣告聲請公示催告的票 據為「無效」。等上述步驟都走完,票據權利人(票據持有人/即公示催告聲請人)的票據風險為結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