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之交付,非以現實交付為限

張貼日期:Oct 07, 2013 2:2:17 AM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固為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明定。但該條所謂交付,並非以現實交付為限,亦可準照同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讓與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28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