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判斷的相關實務見解

張貼日期:Feb 25, 2016 3:42:12 AM

民法第359條所稱之瑕疵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者,即不得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739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