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y 24, 2016 7:56:15 AM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 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家上字第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