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an 16, 2014 10:16:12 AM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民法/第360條】違章建築之其他瑕疵擔保責任,不因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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