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外裁判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七號判決)

張貼日期:Mar 09, 2016 7:39:29 AM

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已受請求之事項,即有全部加以調查及裁判之權利與義務,自不得有所遺漏。反之,對於未受請求之事項,除該部分與已受請求部分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而應一併加以審判者外,基於訴訟上不告不理之原則,對於該未受請求部分,自不應加以審判。若法院對於未受請求之事項而予以審判者,即有違上開不告不理之原則,而屬訴外之裁判,該部分判決自屬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七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