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雖非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若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同列被告,亦無不可
張貼日期:Aug 16, 2013 7:38:34 AM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雖非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若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同列被告,亦無不可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某及其妻林婦共同詐欺,請求賠償新台
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
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乃原審僅對林婦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而以未曾受理林某刑事
訴訟,認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序予以駁回,自非適法。(最高法院73年台
附字第66號號判例參照)
大台北地區推薦專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