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雖非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若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同列被告,亦無不可

張貼日期:Aug 16, 2013 7:38:34 AM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雖非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若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同列被告,亦無不可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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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

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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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認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序予以駁回,自非適法。(最高法院73年台

附字第66號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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