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8:40:46 AM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則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