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7條】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

張貼日期:Nov 13, 2012 8:52:10 AM

【民法/第1057條】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開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同法第1057條亦有明文。從而,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原告訴請離婚,固有理由,然原告對於兩造婚姻關係之誠摯基礎之動搖及喪失,亦有可歸責之事由,已如前述。原告既非無過失之配偶,揆諸前開說明,其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及贍養費2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臺中地方法院民事98年度婚字第9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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