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載他人,卻發生車禍之減輕責任規定
張貼日期:Apr 11, 2012 7:30:13 PM
按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使用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準用第一、二項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該他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簡言之,應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之減輕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民事判決參照)。
張貼日期:Apr 11, 2012 7:30:13 PM
按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使用人,於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準用第一、二項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該他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簡言之,應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之減輕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一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