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4條】當鋪業者依法設立並依地方主管機關會同財政等有關機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參酌物價指數、當地經濟狀況及公營當舖利率,依該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之授權而議定之月息利率,依現行社會觀念,縱屬過高,然因為法令所許可,故具有阻卻違法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