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張貼日期:Aug 16, 2013 8:53:58 AM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

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

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台附

字第23號裁判要旨參照)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代擬代撰寫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