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僅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而已,其無權就區分所有權人私法上糾紛與建商和解

張貼日期:Mar 24, 2013 4:15:25 P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僅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而已,其無權就區分所有權人私法上糾紛與建商和解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僅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而已 (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款) ,其無權就區分所有權人私法上糾紛與建商和解,故縱上訴人所屬之文心樓管理委員會就游泳池部分與被上訴人達成協議,接受補助款三十萬元,上訴人自不受拘束。原審謂上訴人所屬文心樓管理委員會既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自應依和解履行,自欠允洽。(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

相關參考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修法前第八款):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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