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01, 2012 5:48:52 PM
侮辱與誹謗之區別
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2033號解釋);侮辱與誹謗,雖同在侵害個人之名譽,但實不相同,舉凡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反之,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