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第277~376-2條(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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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成心證,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整理/黃建霖律師 - Apr 02, 2012 9:53:1 AM
證人為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仍得作為證人喔 整理/黃建霖律師 - Apr 04, 2012 2:11:36 PM
舉證已足,若欲否認,應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 - May 11, 2016 9:37:35 AM
主張非無權占有之人,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 - May 11, 2016 9:38:54 AM
主張被詐欺之當事人,應就被詐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May 17, 2016 8:35:49 AM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613號裁判) - May 17, 2016 8:36:45 AM
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舉證未足,即使他方舉證仍有瑕疵,仍應駁回負舉證責任方之請求,或不得為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 May 17, 2016 8:46:0 AM
印章由自己蓋用,或由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故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 May 17, 2016 8:47:39 AM
【民事違法取證】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採較寬鬆之態度,惟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仍應視證據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May 19, 2016 8:33:7 AM
【民事違法取證】違法取得之證據應衡量證據之是否具有可利用性,而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 - May 19, 2016 8:51:8 AM
【民事違法取證】私人不法取得證據應否排除,應審查是否涉及憲法保護之基本權,倘單純獲取證據之利益不能使偷窺竊聽之行為正當化,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 May 19, 2016 9:23:2 AM
【民事違法取證~區分民事及刑事程序】妨害他人婚姻被害人之舉證極度不易,若逕將隱私權之保障加以無限上綱,將剝奪被害人權利保障之訴訟途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年度上易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 May 23, 2016 4:7:5 AM
【民事違法取證~區分民事及刑事程序】民事訴訟中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權利之主張或防禦、證據之取得或排除並無不對等情事,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 May 23, 2016 6:14:30 AM
【民事違法取證~依據比例原則】隱私權及訴訟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憲法之比例原則應可做為審查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 May 23, 2016 6:39:11 AM
【民事違法取證~依據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證據禁止之審查,其標準主要為誠信原則與法規範目的,而利益衡量則為其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 May 24, 2016 9:3:1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