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而言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張貼日期:Sep 25, 2013 4:49:22 AM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而言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

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本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應係指證人即上訴人夏○發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對於陳○忠與蔡○炤

有無通姦、相姦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為斷,然夏○發之上開

陳述,既不足據以認定陳○忠與蔡○炤有通姦、相姦之嫌疑,且係傳述案

外人蔡○昌之言詞,亦不足據以認定陳○忠與蔡○炤有無結婚之事實,則

上訴人夏○發之上開陳述,縱屬虛偽,與張○玉之告訴內容,是否於該案

情有重要關係,尚非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873號刑事判決參照)

參考相似判例:

按依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

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

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苟其事

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

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41號判例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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