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4條】若未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縱使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仍難令負重利罪責。

張貼日期:Jul 18, 2013 3:34:52 AM

【刑法/第344條】若未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縱使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仍難令負重利罪責。

重利罪之成立,係以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故苟未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縱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仍難令負重利罪責。(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38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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