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3條之二裁判以上者,係指二以上之確定裁判(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非字第六六號判例參照)

張貼日期:Jul 26, 2016 7:17:32 AM

按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以上之確定裁判,更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非字第六六號判例參照)。若法院於裁定應執行之刑時,其中有判決尚未確定,自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屬於法有違,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 第七六號判決意旨,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實體判決具 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如發見有違背法令情形,得對 該確定裁定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