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27條】不經言詞辯論案件之判決,於送達生效前,如被告已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人,自應予律師行使此項辯護權之機會,否則即不足以維護訴訟上之程序正義

張貼日期:Mar 28, 2013 5:26:11 AM

【刑訴-第27條】不經言詞辯論案件之判決,於送達生效前,如被告已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人,自應予律師行使此項辯護權之機會,否則即不足以維護訴訟上之程序正義

刑事被告在訴訟上有依賴律師為其辯護之權,此為人民依憲法

第十六條享有訴訟權所衍生之基本權,功能在使被告充分行使

防禦權,俾與檢察官或自訴人立於平等之地位,而受法院公平

之審判。不經言詞辯論案件之判決,於送達生效前,如被告已

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人,自應予律師行使此項辯護權之機會,否

則即不足以維護訴訟上之程序正義。(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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