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張貼日期:Aug 16, 2013 8:32:43 AM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以
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被上訴人林某
雖經移送軍法機關審理,但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上
訴人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其犯罪未經司法機關審理,
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駁回之理由,自有未合。(最高法院71年台附
字第5號判例參照)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車禍等代撰寫狀紙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