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未到期,但因房東要賣房子因而把人趕出去,可以嗎?

張貼日期:Nov 10, 2014 8:14:3 AM

租約未到期,但因房東要賣房子因而把人趕出去,可以嗎?

案例:

志摩有天接到房東的電話說:「我的房子要賣了,無法再租給你們,你們快收拾、收拾準備搬出去吧!」但是志摩與房東的租約還沒有到期,房東能因為要賣房屋就把志摩一家人趕走嗎?不過房東表示:「房子都要賣了哪有可能還讓你們住在裡面的道理,那我房子還要不要賣呢?」志摩想知道房東這樣合理嗎?可以這樣做嗎?

解析:

一、通常針對房東將房屋出賣後就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可繼續占有,且其租賃契約依然有效存在(民法第425條第一項參照)。但是有例外規定,若此租約期限超過五年並未經公證,或是租約是沒有定期限者,則沒有本條適用(民法第425條第二項參照)。本件房東不可以任意要求志摩搬家,除非有以上例外規定。

二、另外新屋主是必須要承擔原來的租約,對房客的權利義務是沒有改變的,除非雙方經過協商,且房客同意的情況下,其租約即可以更改之。

三、至於約滿後押金的部分,房客應自行向舊屋主確認有將其轉手予新屋主,否則到時候可能會有無法返還的問題;並一次預付的租金亦同,需向新屋主確認,不然也可能發生不認帳的情形。

法條依據:

民法

第 425 條

第一項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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