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保險公司可以參加訴訟?

張貼日期:Feb 28, 2012 6:56:53 AM

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參加人之法律上地位,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包括法院就訴訟標的之判斷,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將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不利益者而言。本件參加人為系爭小客車汽車保險及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此有汽車保險自用汽車條款及汽車保險計算書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37 頁以下),依保險契約約定,被告為被保險人,因原告主張對被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經判決敗訴時,參加人即負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而有受致不利益之虞,應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因此具狀聲明參加訴訟以輔助被告一造,揆之首揭規定,應認並無不合,爰予許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0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