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可不可以提前解除租約?

張貼日期:Nov 24, 2014 8:17:26 AM

房客可不可以提前解除租約?

案例:

住在台中的小夫考上了台北的大學,想在學校附近租一間套房,但因學校位於鬧區,周邊的租金都太高,超出小夫的預算,好不容易看中一間套房,每月只要四千五百元,但是唯一的壞處就是必須跟房東一起住,且房東還養著一隻藏敖,房東掛保證:「他很乖,不要惹他,他就不會隨便咬人。」小夫心動之餘就衝動地簽下一年的約。有天,小夫玩到三更半夜回家,躡手躡腳的回房間時不小心踩到藏敖,警覺的藏敖就咬了小夫一口, 被藏敖嚇壞的小夫著急著想立刻搬家,小夫可否因此提前解除租約?

解析:

一、通常於有定期限的租約中房客及房東雙方皆應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至租約到期時,除非雙方有另外約定或是發生特殊事由(以下詳述之)。本件小夫可以解除租賃契約(民法第424條參照),因為房東所飼養的藏敖依一 般通常人客觀上皆認會有危害安全之虞,因此小夫可以依法主張終止契約 。

二、若雙方租約並沒有「房客得提前終止」的約定,實務上房客仍可以請求終止租約,但需賠償房東相當的損害(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例參照)。通常程序為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並再多付房東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 。

三、以下為法律允許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

(1)承租的房屋有瑕疵,危及 房客(含同住家人)的安全、健康(民424)。

(2)依法律及租賃契約, 房東有修繕的義務,經房客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430)。

(3)承租的房 屋有一部分減失,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使用目的(民435)。

(4)因第三 人主張權利,致不能使用、收益(民436)。

(5)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 通知房東終止租約(民450Ⅲ)。

法條依據:

民法

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01號

要旨: 租賃契約雖定有存續期間,但如一造反悔願認賠償損失,即無不許終止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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