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Feb 28, 2012 10:59:53 AM
按訴訟法之證明及認定之事實,乃歷史之證明及推論,與自然科學上之實驗證明不同,後者得以實驗求證完全一致或符合,然訴訟法上之證明及事實認定,以推論高度之蓋然性,其推論所得之概括認定,須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即可,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男女床第之私,本極隱秘,舉凡男女私通者,欲期「捉姦在床」,萬不得一,故判斷男女是否有姦淫行為,非由情況證據判斷,幾乎無以為 之,法院自得綜合全案之情況證據,本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認定被告等之犯罪事實,自不得僅因缺乏捉姦在床之直接證據,即遽爾否定被告等之犯罪事實,臺灣 高等法院87年上易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亦可參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