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的所謂欺瞞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等不法手段等,使其施用毒品

張貼日期:Aug 27, 2014 8:36:20 AM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罪,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為成立要件。而所謂欺瞞之方法,係指故意對被害人予以欺騙或隱瞞之不法手段,違反被害人之自由意志,使其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參照)